【文匯網訊】下月起,我國將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據新京報4月20日報道,5月1日,新修訂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新規建立了涵蓋相關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監管制度以及有獎舉報制度。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已持續30多年處於偏高狀態。經過多年努力,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升高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達113.51。
2013年機構改革後,原國家計生委、原衛生部、原藥監局2002年聯合發佈的《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國家衛計委於2014年聯合工商總局、食藥監總局啟動《規定》修訂工作。
新規要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除此之外,《規定》還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規定》提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國家衛計委在其官網的解讀中稱,禁止「兩非」行為,同時根據《母嬰保健法》,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規定。
如第九條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該《規定》同時明確了醫學診斷程序: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此外,《規定》明確了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守相關管理制度: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應當在手術前登記、查驗受術者身份證明信息,並及時將手術實施情況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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