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條例原文】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模擬案例】胡某,某市農業局局長,中共黨員。一年,胡某的大學同學李某來到胡某所在城市,打算在這裡成立一家貿易公司。由於人生地不熟,李某找到胡某,請他出謀劃策。在合計的過程中,胡某覺得這是一個賺錢良機,便決定和李某合夥。隨後,胡某出資50萬元,以其弟弟身份,與李某合夥註冊了一家公司。在之後兩年多時間裡,胡某一直參與公司經營,獲利數十萬元。
現實中,個別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一邊在公家上班,拿著工資;一邊自己經商辦企業,當起老闆。這種行為看起來一舉兩得,卻有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終將得不償失。
「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會大量佔用工作時間和精力,且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孫永軍表示,一段時間以來,黨和國家都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2010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2011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以及原《黨紀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都有類似的規定。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在原條例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作出了更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並不禁止黨員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第八十八條規範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本條規定。」孫永軍說。
「本案中,胡某身為市農業局局長,屬於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領導幹部,其假借親屬名義與他人一起開辦公司,並長期參與公司經營活動,屬於明顯的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孫永軍表示,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視其情節、造成的後果,對其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
「身份即是責任。」專家建議,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清自己的職責使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做「既當官,又經商」的「賠本」買賣。(本報記者 張磊)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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