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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轉遞檔案將不再開行政介紹信

2016-06-03

【文匯網訊】2日,人力社保部發佈《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在檔案轉遞時,不再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現已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除因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檔案轉遞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清退。

人力社保部指出,2014年以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取消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但是,目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中仍然存在手續繁瑣、標準不統一、個別機構拒收檔案等問題,此次推出《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進一步簡化優化服務流程,切實解決流動人員存檔過程中的問題。

對於檔案的接收,實行告知承諾制。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而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核定存檔人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為了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除了對初次就業的流動人員不再辦理轉正定級手續之外,針對在檔案轉遞時經常因為行政(工資)介紹信不全而使轉遞無法完成的情形,《通知》明確,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不再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應屆高校畢業生檔案被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接收、成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後,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遞。個人跨地區就業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職手續後,其檔案在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遞手續。檔案轉遞時,轉出機構要在檔案內附上檔案材料目錄清單,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不得個人自帶檔案。

《通知》還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明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檔案數量等因素確定經費數額,規範基於檔案的延伸服務的收費行為。不得將參加社會保險、職稱評審等業務與檔案保管相掛鉤,杜絕以檔案為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行為。對基於檔案延伸的其他服務,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收費,並且做到公開透明;沒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一律不得收費。

此外,《通知》強調,省級、地市級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不得強行推行檔案屬地化管理服務,對現已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除因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檔案轉遞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清退。

責任編輯: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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