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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脫阻差罪 官籲深切反省

2016-06-07

【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立法會議員陳偉業 ,前年6月11日在中聯辦門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的紙牌道具,涉阻礙在場警員執行滅火職務,4人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東區法院裁判官李紹豪今裁定全部被告脫罪,但特別要求黃之鋒應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恰當,又駁回其訟費申請,並為案中被黃之鋒搶水樽丟地的警員討回公道,強調他對方絕無蝦細路」。

李官認為,警員滅火需分秒必爭進行,因現場狹窄人多,大紙牌有多處火頭,對公眾安全有即時危險。黃浩銘和陳偉業二人的阻撓令警員要分兩次滅火,增加執勤難度。但因警員當時便衣執勤,雖佩戴委任證,李官不排除兩人未能即場辨識其身份。

就黃之鋒及羅冠聰被指用背脊擋住警長,阻撓他前行向示威召集人瞭解狀況,李官認為,羅背對警長未有回望,不排除他非故意阻路。與羅並行的黃則四次望向警長方向,並移動身體阻撓,官裁定其行為蓄意,但因警長前後用了40秒才走到召集人身邊,工作似無迫切性,黃即使令他「行多幾步,繞多幾個圈」,最多只造成不便。

至於黃之鋒在火被撲熄後,奪去警員水樽丟在地上,李官裁定搶樽只是在角落發生約五六秒的小事,若非有人叫喊「唔好蝦細路」,群眾也不會起哄,與黃無關。警員雖被指罵離場,但其後亦重返現場拾回水樽「循環再用」,毋須加班去完成警隊物流工作。

官強調警員「絕無蝦細路」

李官強調,案中被黃之鋒搶水樽丟地的警員「絕無蝦細路」,即使他在示威者眼中不討好,又受制於便裝而執勤遇到困難,但他非為一己私利而做,而是為公眾安全。相反,黃之鋒應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是為恰當。

黃浩銘申請68.9元交通費及影印費獲批,但因休庭後遲到兩分鐘被扣100元保釋金,陳、羅則各獲批數百元訟費。

責任編輯: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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