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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對空運危險品法例進行修訂

2016-06-09

【文匯網訊】香港特區政府關於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的最新規定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6月10日刊登憲報,並於6月15日提交特區立法會。法例修訂擬於2016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新版本技術指令的主要修訂包括︰豁免只含少量危險品的燈具,或只含某特定種類的危險品的燈具受技術指令的規管,但須確保該些燈具符合技術指令有關安全空運的條件;當危險品貨物是以一系列航程空運時,要求航空器營運人只須在香港收運貨物以作第一段航程的空運前,使用檢查清單查核空運危險品貨物是否符合技術指令的規定;確保航空器營運人在乘客購買機票時及辦理登機手續時,向乘客清楚展示禁止攜帶登上航空器的危險品的資訊。

香港特區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發言人表示,即將刊憲和提交立法會的《2016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1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香港本地法例,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2015至2016年版)。

該發言人稱,新措施確保乘客清楚了解禁止攜帶登上航空器的危險品,有助進一步保障航空安全,並利便行業運作。

據悉,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責任編輯: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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