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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販嬰團伙受審:1萬元收小孩8萬元轉賣

2016-06-19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6月15日至1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三天公開審理一起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一個涉及雲南、浙江、福建等地的特大販賣嬰兒「產業鏈」呈現在公眾面前。26名被告人中,既有來自邊遠山區的農民,也有曾在醫院工作的婦產科醫生。被拐賣嬰兒大部分經跨省買賣,多次轉手,層層加價。

老屋嬰啼牽出跨省販嬰產業鏈

2015年3月29日,蒼南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蒼南縣靈溪鎮雙益小區旁的一老房子內經常傳出不同嬰兒的哭聲,而房主年齡偏大,不像嬰兒父母,懷疑其中有蹊蹺。

接警後,蒼南警方立即著手偵查,發現房內人員有拐賣兒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內抓獲正在進行拐賣兒童交易的章某輝、朱某等9人,並解救出1名男嬰。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跨省販賣嬰兒的「產業鏈」逐漸顯露。

2013年7月左右,該團伙犯罪嫌疑人章某輝通過他人介紹,在青田火車站附近花6萬元買了1名男嬰,同年11月20日以8.6萬元賣給下家。隨著「業務」越做越大,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販賣團伙中。

據調查,該販賣嬰兒團伙各涉案人員之間不少「沾親帶故」,其中有「情侶檔」「父子檔」「夫妻檔」,甚至還有一家五口「齊上陣」。團伙成員分工明確,分別扮演著「介紹人」「撫養人」「運送人」「收買人」等角色,形成了環節齊全的「產業鏈」。

其中「介紹人」負責介紹嬰兒「貨源」,從販嬰團伙獲取介紹費用。人販子則負責聯繫買家,並將嬰兒送到指定的地點,團伙中還有人專門負責臨時撫養被拐賣來的嬰兒,嬰兒的運輸環節也有專人負責。「撫養」「運送」等環節的人員均可獲得相應的「報酬」。

此案中涉及的26名嬰兒大部分經跨省多次轉手買賣,層層加價,嬰兒被販賣的價格,從一兩萬元到近十萬元不等。其中,販賣價格最高的為98000元。主要涉及雲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例如2014年6月,和某在雲南怒江州蘭坪縣花1萬元買了1名男嬰,後以3.8萬元賣給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萬元賣給肖某,肖某加價至7.5萬元又轉賣給章某輝和朱某,最後朱某以8.3萬元賣給他人。

法庭上有犯罪嫌疑人竟稱「不知道這是犯法」

記者在採訪中注意到,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是此案多數被告人的共性之一。26名被告人中,無業的共有24人,多為小學文化或文盲。

人販子販賣的嬰兒又是從哪裡來的呢?庭審中發現遭販賣嬰兒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貧困邊遠山區的家庭;二是城裡不願承擔撫養義務的父母。

梨某妞是人販子章某輝和朱某的一個重要「貨源」,她所販賣的孩子都來自雲南省怒江州。梨某妞被控販賣的7名兒童中,有6名兒童經章某輝和朱某之手賣掉。

梨某妞在法庭上辯稱,章某輝和朱某告訴她購買兒童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親戚沒有孩子。自己販賣的這些孩子都來自當地超生的貧困家庭,賣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層的樓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裡」。

作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歲的章某輝同樣認為自己在做「好事」。他說:「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別人生出來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這個孩子送給他,我不知道這是犯法。」

在諸多被告人中,曾經在溫州某三甲醫院工作多年,退休後被其他民營醫療機構返聘的婦產科醫生李某格外引人注目,她被控販賣多名兒童,收取十餘萬元。

李某對被指控的拐賣兒童事實辯解道,經她手的嬰兒都是因為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難等原因不要的,對方要求她幫忙介紹收養人,她並未從中謀取利益。

販嬰買方需追法律責任

對於章某輝、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辯解,公訴機關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兒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觀明知章某輝等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還多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記者瞭解到,此案中的「收買人」大多來自農村,面對警方的調查,他們中的大部分辯稱自己不清楚收買孩子觸犯刑法。溫州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不知道這是犯罪」不僅不能成為嬰兒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為購買嬰兒的人開脫的理由。要打擊嬰兒販賣犯罪,必須要對買方市場進行堅決打擊,根據法律追究購買嬰兒方的刑事責任。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了「收買即入罪」: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不過,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法律界人士認為,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打擊變得嚴厲,這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從而降低販賣嬰兒犯罪的發案率。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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