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遼寧一鎮政府負債3700萬元

2016-06-22

【文匯網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75歲的遼寧人周勝喜,因一起合同糾紛案向寬甸縣長甸鎮政府討債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萬元,拖欠至今,本金加利息已高達3700餘萬元。北青報記者瞭解到,今年6月份丹東中院作出決定,將長甸鎮政府納入失信黑名單。

鎮政府違約欠下247萬元

周勝喜和長甸鎮政府的債務關係始於一次企業改革。

1997年8月,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進行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該縣長甸鎮政府在改革鎮辦企業長甸砂輪廠的過程中,於1997年12月與周勝喜簽訂了《買斷砂輪廠協議書(草簽)》,後簽訂正式合同。合同約定,周勝喜支付鎮政府220萬元,同時承擔砂輪廠的債權債務各500萬元左右。但交易完成後,周勝喜發現鎮政府的債權247萬元,早已在合同簽訂之前被鎮政府工作人員將錢要走。

與鎮政府談判無果後,2001年5月,周勝喜將長甸鎮政府起訴至丹東中院,同年11月,丹東中院判決鎮政府賠償393萬元。長甸鎮政府上訴至遼寧省高院。2002年4月,遼寧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同年12月,丹東中院裁定中止訴訟。

2003年7月3日,丹東中院判決駁回周勝喜的訴訟請求,長甸鎮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周勝喜上訴,2003年12月,遼寧省高院終審判決長甸鎮政府賠償周勝喜247萬餘元,並從1997年11月30日起承擔相關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責任。

2004年8月,周勝喜向丹東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執行不到財產,2005年5月遼寧高院指定由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一個月後,瀋陽鐵路運輸中院指定由丹東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負債3700萬元被列入失信名單

周勝喜的代理律師劉志民和王殿學介紹,根據遼寧省高院的判決,247萬元自1997年11月開始計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計算至2016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長甸鎮政府應償還周勝喜3700餘萬元。

在周勝喜討債期間,周勝喜被砂輪廠之前的債權銀行起訴至法院,砂輪廠被拍賣償還銀行的債務。但長甸鎮政府和周勝喜之間的債務執行,卻一直是老大難問題。

有全國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寫信反映此案執行難的情況,最高法院曾督辦此案執行。

2011年,因本案長期未能執結,遼寧高院裁定由丹東市中院執行。2011年9月,丹東中院裁定「長甸鎮政府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次執行」。

經周勝喜申請,今年6月,丹東中院決定將長甸鎮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丹東中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執行決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勝喜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出售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周勝喜申請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院經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的規定,決定將被執行人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納入被失信執行人名單。

據周的律師劉志民和王殿學介紹,丹東中院表示該案一直未終結,一直在執行。

律師建議限制鎮政府負責人消費

本科學歷的周勝喜,擁有經濟師職稱,擔任過寬甸縣農行辦公室主任,2002年10月退休。周勝喜今年75歲,患有多發性腦梗死、糖尿病、高血壓等多種疾病。據介紹,他生病急需用錢時,鎮政府給過一些治病的錢,總共80餘萬元。

周勝喜說,長甸鎮政府有多處財產可供執行,鎮政府有養魚場出租、電站收入等。丹東中院曾想拍賣鎮政府的舊辦公樓,鎮政府向法院打報告,要求如果拍賣就新舊辦公樓一起拍賣,法院遂中止拍賣,後鎮政府將查封中的舊樓變賣。丹東中院還曾劃走鎮政府的25萬元,後鎮政府稱是扶貧款,需專款專用,法院又將錢退回。

今天上午,北青報記者就巨額債務的對策問題致電長甸鎮鎮黨委王書記,其未接電話,回短信稱「正在開會」。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回應。

今年3月份,長甸鎮政府田姓鎮長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出示過一張「付款情況表」,上面顯示:自2005年以來,長甸鎮政府向周勝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筆5000元,最大的一筆22萬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萬元。

「不是我們不想還,光靠我們鎮根本還不上這些錢,我還申請縣裡幫助解決。」田姓鎮長說,「不止是鎮裡,縣裡也還不上這個錢,去年全縣收入才4.5個億,我們還是希望可以暫停利息,掛賬,否則的話,這樣下去永遠還不起。」

而周勝喜則表示,當年他投資辦廠的錢都是借的,「我的錢要不回來,我欠別的人錢也還不上,借別人的錢也是有利息的,到處找我追債,有的已經起訴我了。」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這個規定,並沒有說政府機關排除在外,我認為,應當將鎮裡的負責人限制消費。」王殿學律師表示。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政府機關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案例比較少見,此前媒體報道,2014年,廣東省英德市沙口鎮政府因為欠債被湖南的地方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北青報記者在最高法院網站查詢「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開信息,仍能找到英德市沙口鎮政府的失信記錄。

公開報道顯示,對於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開「空頭支票」、優惠政策不落實等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6月17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曾表示,今年將把政務誠信建設作為全社會信用建設的重點,政府失信將納入信用記錄,面臨「強約束」。

責任編輯:李健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