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文|鄭赤琰
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回港後找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陪同開記者會,在會上答記者問題長達兩句鐘。之後,他還接受電視台訪問。他連日來說話的要點不外乎:第一,內地公安越境抓人,已破壞「一國兩制」;第二,內地公安扣留他長達八個月,沒通報港府,又沒通報他家人,違反人權;第三,他在內地的遭遇或會發生在任何港人身上,如果他不開聲,港人不開聲,香港便會人人自危。林表述的三點,是也?非也?且論析如下。
有關第一點,可分作兩方面來看。第一方面是越境抓人的事實問題。林自己說他是在抵達深圳才被抓的,說得更清楚一點,他不是在香港境內被抓的,因此發生在他身上的問題,不存在越境抓人的問題。也許正是他想強調「越境抓人」的問題,自己卻又是過境到內地後才被抓的,怎麼說也說不過去,因此大概是受了他的律師教路,才會扯出李波在新界偏僻地方被九個人強擄到內地的講法。可是李波聞言後,特地出來解畫,再度強調他是自願去內地的,沒跟林說過自己被抓去內地的。記者聽了李波的版本有出入,轉問林,這時林的說法有了很大的轉變,說李波沒有明言被強擄,自己猜想李是被強擄的。這一來林的「越境抓人」不攻自破了。於是他又(大概又是律師的教路)說陪他來港的兩位「中央專案官員」來港要向他拿「內地買書郵寄的名單光碟」便已屬「越境辦案」。可是缺乏證據。
因為林指摘中央政府侵害了「一國兩制」是屬嚴重的司法問題,而且是不為基本法所容,連香港最起碼的普通法司法要求是必須證明100%沒疑點才能入罪,99%也不行。這點林的「高明大律師」搞政治可以模模糊糊,但如何要幫林自圓其說,可就馬虎不得,一點點也不行,否則林所指的「越境抓人」便不足取信於人了。
第二方面是「越境抓人」的法律問題,如果林所說的他是港人,在港賣禁書不犯法,即使他到內地去,內地也無權抓他,抓了他便屬「越境抓人」。他這說詞會令到一般人相信在那裡犯罪便只能用那裡的法律起訴,在A地不犯罪,B地法律不容許,B地政府也不能起訴他。這聽來很合理,可是今天世界高度全球化的結果,這種概念早已被打破法律框框。在A地行為若牴觸到B地的法律,若有引渡條約,當然可讓B地向A地要人。像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因為窩藏了「恐怖組織」與其領袖拉登,美國立刻派出大兵推翻塔利班政府,追殺其官員長達十五年仍不撤兵。這是報復拉登炸毀了紐約兩座世貿大樓。對付「恐怖組織」如此越境殺人,其他方面連走私白粉戕害美國公民的巴拿馬政府首長挪裡嘉也被美國派兵到巴拿馬把他抓回美國受審,罪名成立坐牢。
說到林在港賣禁書到內地去,內地有無權抓人的問題,因此港人便說內地無權抓人,那也是不符合先進法治國家的標準。前「國際貨幣基金」(IMF)主席在紐約酒店房間調戲一位打掃房間的女工而被紐約法庭起訴,嫌犯以自己是法國人辯稱美國法庭無權處理他,但他還是被法庭審判並且罪名成立。由此可見,林即使是港人,但他在內地郵寄禁書,還請他的女朋友定點定時郵寄給內地的買家,賣的是被內地法禁的書本,那是犯了國家安全法,還是重犯呢!
何況在「一國兩制」下,他是中國公民,不來港抓人,到內地仍不抓,豈不變成港人享有比內地人的身份高了一等,而且還是「法律免訴」的特權呢!真不瞭解,為什麼林在大律師教路下竟有這種荒誕不經的說法。
第二點林說到他被扣留長達八個月沒有通報港府與家人,侵犯了他的人權,也於普通法有悖。林既在內地賣禁書,犯了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屬嚴重罪。他被扣留八個月最後還放他回港,這說明這八個月所謂「扣留」不是有罪定讞的拘留,而是留守調查。調查期間為了偵辦而與外界隔絕溝通以免與有關嫌犯通風報信,妨礙司法公正,這是體制所使然,無可厚非。再者說到兩地政府通報機制的問題,相信雙方已有通報系統。林涉及的應仍未成案,而是在偵辦中,不宜通報,以免走漏風聲。美國司法在偵辦恐怖嫌犯時,又拷又審,暗無天日,不會與外界任何人通報,也不觸犯人權。
總之,香港與內地兩地現存不少國家安全的問題,因此制定基本法時才有第23條的國家安全法。若說根源,回歸19年立法會仍未就第23條立法,這才是兩地無法可依!破壞「一國兩制」的最大責任應在反對派,不是中央,因為基本法寫明要特區去立法,否則又會說內地越權了!
第三林說到他在內地的遭遇可發生在香港每個人身上,這話說對了一半,也說錯了一半。對的一半是,港人若在港搞侵犯國家安全的犯法行為,任何人若有此犯行,便會有林的遭遇。錯的一半是,任何人只要不犯法,都不會有林的遭遇。這點連林的兒子也在證明林的話言過其實。就以平常心來說,兩地來往一年有好幾千萬人,像林的遭遇卻是十年無一。林若真要港人好,不要叫港人挑戰內地法律,以身試法。而是提醒港人不要像他那樣,在內地定點大搞售賣禁書的生意。他這種犯禁的行徑,即使在美國定居定點傳播恐怖主義的出版物,鼓勵恐怖主義者破壞美國國家安全,他的遭遇決不會比在中國那麼簡單!
(作者為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責任編輯:姚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