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書記處29日稱,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公佈實體問題裁決。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回應,仲裁庭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及有關事項無管轄權,不應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全文如下:
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簡稱「仲裁庭」)於2016年6月29日對外稱,將於2016年7月12日公佈所謂最終裁決。我想再次強調的是,仲裁庭對本案及有關事項無管轄權,不應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提起仲裁。中國政府隨即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此後,中國政府多次重申這一立場。
2014年12月7日,中國外交部受權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全面系統闡明了中國政府對該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即仲裁庭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裁決。中國政府當即聲明有關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針對仲裁庭11月24日至30日就該案實體問題進行的庭審,中國政府再次闡明了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
2016年6月8日,中國外交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堅持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國和菲律賓在南海有關爭議的聲明》,重申中國堅持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仲裁案以及通過雙邊談判解決中菲在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
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第一,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早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中菲南海有關爭議。
第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內,更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第三,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問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偷換概念,虛構爭端,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
三、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無視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問題的事實,規避中方根據《公約》規定做出的排除性聲明,自行擴權和越權,強行對有關事項進行審理,損害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四、在領土問題和海域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於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國政府將繼續遵循《聯合國憲章》確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堅持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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