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引述台灣聯合新聞網報道,台灣男子郭彥君去年持水果刀在捷運中山站攻擊4人,一審僅依傷害罪判刑3年。但二審法院認為,郭彥君持刀朝2名被害人的頸部揮刺,頸部附近有頸動脈等人體要害,合議庭分析他有意殺人,改依殺人未遂等罪判他12年徒刑。全案上訴後,台「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郭彥君(28歲)遭表哥趕出家門後變成遊民,他心情差並尋找管道宣洩,去年7月20日搭乘電扶梯進入捷運中山站,他持偷來的水果刀揮刺4名民眾。
一審法院認為,郭彥君與4名被害人無冤無仇,他揮刺的力道不重,也不是針對致命部位而為:郭揮刺一刀後沒再揮刺,且4人的傷勢不重,合議庭分析郭只有普通傷害的犯意,依4條普通傷害罪,判他3年徒刑。
但二審法院指出,近年來隨機殺人、傷人事件頻傳,行為人都是隨機挑選素不相識的被害人,下手當然不會考慮是否認識對方、有無深仇大恨;審理這類案件,應著重下手部位是不是人體要害、有無致命可能,並觀察凶器種類、下手力量輕重、被害人傷勢等因素。
二審法院調查,有2名被害人受傷的部位接近頸部,眾人皆知頸部附近分佈頸動脈、氣管等人體要害,郭彥君卻持足以作為殺人工具的水果刀朝要害揮刺;此部分一審認定只構成傷害罪,認事用法有誤,二審改依2條殺人未遂罪、2條傷害罪判郭彥君12年徒刑。
郭彥君和檢察官都不服上訴,台「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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