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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白石弟子許麟廬21億遺產再審宣判

2016-07-30

【文匯網訊】齊白石關門弟子、一代國畫大師許麟廬巨額遺產案2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宣判。許麟廬的手書遺囑稱 「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但2012年7月,三兒子許化夷將母親王齡文和大哥許化傑、二哥許化儒告上法庭,認為「遺囑偽造」,要求分割父親遺產。

據央廣網北京7月30日報道,這筆遺產包括72幅字畫、3把紫砂壺。字畫中有齊白石、張伯駒、徐悲鴻的作品,僅齊白石書畫就有24幅。案件代理人曾稱涉案字畫價值至少21億元。法院最終認為,由許麟廬手書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據遺囑,判決遺產由許麟廬遺孀王齡文繼承。

價值連城的名人字畫、真假難辨的手書遺囑、對簿公堂的祖孫三代。許麟廬巨額遺產案究竟有著怎樣的經過?又該如何立下一份真實、有效的遺囑?

2011年8月許麟廬先生因病去世。許麟廬的三兒子許化夷將母親王齡文和大哥許化傑、二哥許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親遺產。法院立案後,將許麟廬的所有子女都追加進本案。一家老小、祖孫三代被原告和被告席分成了兩派。被兒子起訴後,許麟廬的遺孀王齡文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許麟廬留下的手書遺囑。

王齡文念出了這段遺囑:「我許麟廬百年以後,我的一切文物、字畫及所有財產歸我夫人王齡文所有。我許麟廬(許德麟)二壹零年九月二日所立遺囑。」

對於這份關鍵的許麟廬手書遺囑,眾子女要求對真偽進行鑒定。但在一審過程中,法院經多種努力,沒有司法機構能依據現有材料進行鑒定。

一審審判長:鑒定機構表示,根據現有材料,無法作出鑒定。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後三次確定了鑒定機構,而鑒定機構均以所提供的樣本材料無法滿足檢驗鑒定條件為由終止了鑒定程序。

根據遺囑的內容,許麟廬的遺產均應由王齡文繼承。但是,許麟廬的三兒子許化夷並不認可遺囑是父親親筆所寫。他提出了遺囑簽名的細節問題。「我父親簽字是繁體的「言」,底下不寫口,而是三個點,你可以去看看我父親的畫冊,他是大書法家、大畫家,來對比一下。「

對於許化夷的質疑,在昨天的再審宣判過程中,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對此予以說明:經本院核查,在各方均認可的比對樣本中,「許」字既有「言」字旁寫法,也有簡寫成三點水的寫法,另外據一般常識,在書法創作中用不同名字、字體、寫法署名落款名章均很常見,故許化夷等人的質疑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據瞭解,許麟廬遺孀王齡文在向法庭出具遺囑的同時,還提交了許麟廬和遺囑合影的電子照片。這些電子照片經過鑒定後,沒有發現有技術修改的痕跡。再審過程中,許麟廬和遺囑合影也成為了法庭判定遺囑真實性的佐證。

再審審判長表示:可以認定,許德麟曾在遺囑前和王齡文一同合影。雖然照片未直接反映出許德麟書寫遺囑的過程,但是可以證明許德麟知曉遺囑並願意在遺囑前留影。

因此,再審宣判時,法庭認為,許麟廬的遺孀王齡文所提交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此外,王齡文與許麟廬共同生活了七十多年,遺囑內容是許麟廬將財產留給結髮妻子,符合人之常情。

審判長:遺囑內容系許德麟(許麟廬)明確表示將財產全部交由王齡文所有。表述內容清楚完整,並由許德麟(許麟廬)親筆書寫並簽名及註明書寫日期,如無相反證據,應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這意味著許麟廬先生身後留下的巨額遺產,應歸屬其遺孀、今年98歲的王齡文老人。不過,對於審判結果,原告仍然可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法庭上原告一方表示將回去考慮後續事宜。

縱觀本案,焦點始終聚焦在那一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上。如何才能留下一份真實有效的遺囑,體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紛爭?作為本案審判長、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石磊建議有需要的當事人,可以首先選擇到公證處立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在幾種遺囑當中,效力是最高的,形式上也比較完備,如果立遺囑的話,最好是公證遺囑。

如果一定要立自書遺囑,石磊表示,當事人應對《繼承法》有系統地瞭解,以免遺囑無效。比如,自書遺囑要本人書寫,要署名,還要寫年月日。但我們發現,很多人把遺囑寫在病歷本或者其他紙張上,很不正式。而且內容模糊,不清晰具體。遺囑包括立遺囑人的一切財產,至於包括什麼房子,房子在哪,有哪些財產,這也很容易出現問題。

最後,在立遺囑前,如果能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況進行檢查,並出具證明,將增加遺囑的效力。立遺囑前,最好能到醫院對精神狀況進行檢查,如果能證明這個情況,對於事後遺囑效力起到好的作用,要有這個意識。

責任編輯: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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