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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水客「以胸襲警」 誣告非禮罪不變

2016-08-29

【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 去年3月在所謂「光復元朗」行動中「以胸襲警」罪成的女示威者吳麗英,早前與同案另外3名被定罪男示威者向高等法院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刑罰,法官29日頒下判詞,認同原審裁判官定罪理據,即吳麗英聲稱被非禮後,沒有向在場警員投訴,反而只顧找尋電話,做法並不合理,定罪上訴駁回,但就撤銷她原來3個半月刑期,下月26日跟同獲撤銷刑期的3名男被告重新判刑。

官:誣告警員非禮行為嚴重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書面判詞中指,被告吳麗英(31歲)將胸撞向警員再誣告警員非禮,行為相當嚴重,原審裁判官陳碧橋有權不信納吳麗英及她男友鄺振駹的證供,陳官最終接納聲稱於當日被襲及被誣告非禮的陳嘉寶總督察的證供,做法並無不妥。不過,張慧玲理解吳麗英大叫「非禮」,無非想協助男友鄺振駹脫身,原審判刑明顯過重,准予撤回再判。

被判入勞教中心的男被告鄺振駹(21歲),張慧玲指其阻差辦公定罪並無不妥,惟認同阻差行為並非有預謀,看來只是向其他示威者「施以援手」,案情並非十分嚴重。至於他當日與女友吳麗英一同大叫「非禮」,常人可以理解,不應因此加重其刑罰。

另外,陳碧橋判示威者潘子行(23歲)阻差辦公罪成並無犯錯,只是判囚5個月1星期則明顯過重。至於襲警罪成的15歲男生,張慧玲沒有異議,但判刑則有商榷餘地,認為法庭在考慮少年罪犯判刑時,應將其福祉看作主導因素,原審裁判官不必直接判男生入更生中心,可考慮其他非監禁式刑罰,諸如他是否適合接受感化等。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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