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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保留權利 懲煽「獨」候選人

2016-08-30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港獨」魔爪四處延展,由在街頭「抗爭」到要走入立法會。多名鼓吹「港獨」的立法會候選人,在簽署了提名表格中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聲明、取得提名資格後,即肆無忌憚地公開播「獨」。特區政府30日發表聲明指出,關注有個別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選舉活動期間鼓吹或推動「港獨」,違背已經簽署的法定聲明,特區政府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出,選舉主任應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B(4)條,宣佈有關人等喪失候選人資格,更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追究有關人等涉嫌「發假誓」,以至煽動等罪行。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規定,參選者須簽為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才能獲有效提名成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此前,有公然鼓吹「港獨」的參選者,因此而被選舉主任依法裁定其立法會選舉提名無效。

斥個別人言行違背所簽法定聲明

香港文匯報近日揭發,多名已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均公然聲稱支持「港獨」。特區政府30日發表聲明,指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確保在香港舉行的各項公共選舉都是嚴格依照法律,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而這也是社會大眾的期望。當局關注到有個別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選舉活動期間鼓吹或推動「港獨」。特區政府將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

特區政府發言人進一步指出,當局關注到在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中,有個別候選人在選舉活動期間鼓吹或推動「港獨」,行為與其在獲得有效提名前所簽署的法定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相違背。「對於這些言行,特區政府將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

陳曼琪:公開撐「獨」觸犯煽動罪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有個別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多次公然鼓吹或推動「港獨」,所為與其在獲得有效提名前所簽署的法定聲明,示即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相違背,選舉主任必須果斷依法採取行動,包括取消所涉候選人參選資格。

她續說,由於有關的候選人曾經簽署「承諾書」,倘候選人最終違反承諾書內容,已涉嫌違反了香港法律第541D章第103條,即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第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同時,有關人等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支持「港獨」,可能已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行。

黃國恩:簽確認書可控「發假誓」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執業律師黃國恩指出,特區政府的聲明,反映特區政府準備強硬對付鼓吹「港獨」的候選人。他批評有關人等人毫無誠信,為入閘參選立法會,在獲確認提名有效前盡力掩飾自己的「港獨」主張,更簽署了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以至確認書,但在選舉主任確認其提名有效後就「過咗海就係神仙」,逐漸暴露其借選舉播「獨」的真面目,更擺出特區政府對他們無可奈何姿態。

黃國恩相信,當局在觀察多次選舉論壇後,已掌握了有個別候選人公然鼓吹「港獨」的證據,特區政府的聲明反映當局下一步特區政府可能會嚴格執行法例的要求,依法對主張「港獨」的候選人採取行動。他指出,選舉主任在選舉日前仍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B(4)賦予的權力,更改其原先的決定,宣佈有關候選人提名無效,執法機關更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檢控有關人等作出虛假聲明,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2年。

馬恩國:涉違誠信者可被止禁參選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41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條,選管會及選舉主任均必須保證選舉從開始至結束都在誠實的情況下進行,現在有候選人違反聲明書內容,不斷鼓吹「港獨」,涉及不誠實的情況,選舉主任應按照《立法會條例》第42B條宣告提名期無效,拒絕有關人等參選。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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