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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公務接待「禁酒令」

2016-09-29

【文匯網訊】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佈規定,要求在自治區範圍內的所有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

據新京報9月29日報道,近兩年,浙江、黑龍江、吉林、江蘇、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務接待「禁酒」規定。

特殊情況需飲酒應報紀委審核批准

新疆近日出台的《自治區公務接待禁止飲酒的規定》提出,自治區範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准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准。

《規定》還特別指出,所稱一律不准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飲酒

2013年12月8日,中辦、國辦印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對接待活動食、宿、行等關鍵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

隨後各省份陸續出台本地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為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不少省份還針對公務接待提出「禁酒」要求。

相對於大多省份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飲酒的規定,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浙江、黑龍江、吉林、江蘇、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更嚴的公務接待「禁酒令」,即不分午餐晚餐一律禁酒。其中,黑龍江、吉林在2014年出台有關公務接待規定,要求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飲酒。

昨日,吉林長春市一名公務員坦承,公務接待「禁酒令」實施後,飯局都不再安排酒,也清靜了許多,既減少了接待費用,也節省了用餐時間,「而且以前接待領導陪酒必喝多,身體也吃不消。現在有了不喝酒的充分理由,也不再為了推酒絞盡腦汁。」

焦點

含酒精飲料果酒也被禁止

目前出台公務接待「禁酒令」的一些省份,對於什麼酒屬於被禁止範圍,也做出了詳細規定。

今年7月安徽發佈的《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明確提出,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7月13日面向全省法院系統下發的《關於禁酒的八條規定》中,詳細列舉了被禁的酒品種類,「包括各類白酒、紅酒、黃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飲料。」

湖南省紀委駐湖南高院紀檢組副組長、湖南高院監察局局長譚輝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公務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務接待,也包括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的公務接待,《八條規定》要求禁止的飲酒,不僅包括用公款購買的酒水,還包括私人自帶的酒水。

國企也被要求執行禁酒令

對於「禁酒令」的適用人員範圍,新疆做出了非常細化的規定,包括了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安徽則在上述適用人員範圍的基礎上,提出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也要參照該規定執行。同時還列明須禁酒的省內公務活動範圍,如參加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工作、請示匯報工作等。

各地屢現「奪命酒局」

2015年4月29日 湖南永州市長向曙光等人參加了由永州零陵機場遷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的公務接待用餐,喝了白酒,導致用餐的一名工作人員在當晚非正常死亡,經司法鑒定系急性乙醇中毒繼發重要部位出血而致死。之後,向曙光被免職。

2014年11月18日 四川省宜賓市林業局造林營林管理科科長盧剛按工作安排帶隊到江安縣檢查造紙原料林基地建設情況。當晚的接待就餐過程中,檢查組一名工作人員飲酒後意外死亡。

2014年7月14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來鳳縣地稅局一名年輕幹部,在陪同上級部門領導用餐時飲用了白酒,因嘔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各地禁酒令

新疆

自治區範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准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准。所稱一律不准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安徽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准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准飲酒。

所稱一律不准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吉林

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飲酒,接待省外人員按《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執行,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黑龍江

省級班子領導和省直單位幹部職工到省內市(地)及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公務活動,就餐中一律不允許飲酒。

涉及外事接待,招商引資,接待海外華僑華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務接待活動,可按標準提供省內地產酒,絕不允許提供高檔酒。

浙江

各地各單位和各級黨員幹部要切實做到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准提供各類煙酒。

江蘇

省內公務接待一律不喝酒。

責任編輯: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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