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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申令禁誓 主席「手軟」必釀惡果

2016-10-19

【文匯網訊】特區律政司昨日傍晚以電郵方式通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已就其同意梁頌恆、游蕙禎可以再次宣誓一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兩人今日重誓。

為此,高院於昨晚九時召開緊急聆訊,由法官區慶祥主理,今日凌晨裁定覆核批准、但不予禁制。

案中,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在庭上指出:梁頌恆、游蕙禎二人,於較早前的宣誓中已表明不會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顯已違反基本法第一○四條議員必須擁護國家及基本法的規定,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二人今日可以重誓的決定是違反基本法的,要求法庭頒下禁令,推翻梁君彥的決定,禁止兩人今日重誓。

由特首和律政司代表特區政府,在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即將重新作出宣誓前夕,以司法覆核方式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明確要求禁止其中兩名候任議員重新宣誓,這在本港的司法案例史上、在特區行政立法機關關係上,都是前所未見的強力舉措,其嚴峻程度值得全社會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

事實上,特區政府作出此一罕見決定,絕非「空穴來風」,而是出於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維護特區法治和議會尊嚴的高度而作出,是一項極其嚴肅和重大的政治決策和行政決定,而決定符合憲制、符合基本法和符合特區法治原則,是絕對正確、必要和負責任的。

梁頌恆和游蕙禎,身為立法會候任議員,在上週三的宣誓就任儀式上,公然以「支那」讀音讀出CHINA、在國號前加上英語fxcking粗口,並在身上披上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布幅,其違反基本法、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下的《宣誓及聲明條例》、違反參選時簽署的「確認書」,其肆意侮辱國家國人、鼓吹分離分裂的言行已是歷歷在目、鐵證如山,且已激起全城公憤。假如特區政府對此仍視而不見、不置可否,不採取果斷行動,則違反基本法的將不只是拒誓議員,就連特區政府也將要面對「有法不依」的質疑,市民有權問責、中央更有權追責,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和特區負責。

因此,昨日由特首和律政司代表特區政府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緊急司法覆核、要求即頒臨時禁制令,禁止梁頌恆、游蕙禎二人今日再宣誓,絕不是什麼行政「干預」立法或「僭越」立會主席權力,而是特區政府必須承擔和不可推卸的憲制和法律責任。

在現行體制和架構下,立法會當然有其法定地位和權力,過去,立法會內就是鬧翻了天,「長毛」等人就是「逢會必拉」,黃毓民甚至連玻璃水杯也朝特首掟了過去,特區政府也從未對立法會提出過「禁制令」;但今天特首和律政司終於不能再忍了,梁、游二人「宣誓」辱國和販「獨」,已經不再是什麼秩序或程序上的問題,而是已經涉及到憲制和「一國兩制」的高度,「拉布」浪費公帑、掟杯可能傷人,但都不及一句「支那」和「fxcking中國」那樣令人髮指和無法接受。

梁頌恆、游蕙禎「喪格辱國」、違法拒誓,事後堅持錯誤、拒不道歉,立法會主席沒有給予他們重誓機會的必要,全港市民不會認同這一「發誓當食生菜」、「誓完可以再誓」的做法,更完全不能接受梁、游兩名如此劣質之人利用一部分年輕人的選票晉身議會,坐享厚祿高職,他們在宣誓儀式如此一項起碼的義務和責任上都表現出如此低劣的水平,人們又怎能再相信或期望他們可以成為一個稱職的議員,為市民辦好事和辦實事?如果議會容許梁、游二人再度宣誓,以虛情假意矇混過關,坐上議員寶座之後再「翻臉不認人」,更加囂張狂妄地在議會內為所欲為、抗中亂港,今日同意兩人二度宣誓的立會主席是否要負上責任?

更重要的是,梁、游二人和一些反對派議員政客不要以為,特區政府昨日的入稟,必須要得到特區法院的批准,如果法院未能作出裁決,政府就難奈他們何;不要忘記,基本法明文規定,凡涉及特區與中央關係的案件,在作出終極裁決前必須提請全國人大釋法,梁、游辱罵國家、鼓吹分裂,特區政府完全有權有責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不可抗拒的裁決。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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