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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母親回應「馮志明獲刑18年」:追責還是沒到位

2016-10-19
法官宣讀無罪判決書,呼格父母簽字。法官宣讀無罪判決書,呼格父母簽字。
馮志明。馮志明。

【文匯網訊】10月18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以及貪污四項罪名,判處「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一審判處馮志明有期徒刑18年

據新京報報道,公開資料顯示,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的馮志明從警34年,在警界曾多次榮立一、二、三等功,先後獲得各級單位表彰。多次獲評自治區公安系統模範警察,其中二等功便是因其辦理「呼格吉勒圖案」獲得。2014年12月17日,馮志明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調查。其因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內蒙古檢察機關批捕。2016年4月被公訴,同年8月受審。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經營等方面給予幫助,共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450餘萬元;利用職務便利,以收入不入賬、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餘萬元;馮志明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馮志明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對價值34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鑒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馮志明認罪悔罪希望從輕發落

根據馮志明的辯護人許蘭亭律師介紹,此次馮志明被控犯罪事實十幾項,犯罪時間集中在2008年以後到案發前馮志明在任期間所發生的事實。案件開庭從8月1日開審到8月2日中午庭審程序結束。

此案開庭時,馮志明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說,在指控的受賄事實中,一部分逢年過節的禮金,他確實是不應該違法據為己有,但檢方指控中涉及他低價買房高價賣出的行為,他認為這是正常的市場買賣行為,不應屬於受賄;而巨額財產是自己的生意所得,並不屬於來源不明。在最後陳述階段,馮志明表示認罪悔罪,並希望法庭對其從輕發落。

根據許蘭亭律師介紹,檢方指控馮志明受賄與貪污金額分別是400餘萬和50餘萬,法院判決認定的兩罪金額則分別是380餘萬和15萬,比指控金額有所減少。

而對於四項罪名涉及的部分犯罪事實,馮志明一直不予認可。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許蘭亭律師表示是否上訴目前尚未確定。

呼格母親:錯了就是錯了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對馮志明的一審判決未涉及「呼格案」。在馮志明案件一審宣判後,記者電話聯繫到了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在瞭解到馮志明一審獲刑18年以後,尚女士歎了口氣說:「追責還是不到位啊!」

尚女士說,案件真兇落網後,全家人一直關注著對「呼格案」相關責任人的處理:「27個責任人都是記過警告處分,這種處罰就好像在應付,我覺得還是不到位。」而對於馮志明一人的一審結果,尚女士說,馮志明判刑也不是因為「呼格案」,而是他犯了貪污受賄等其他罪行。

「錯了就是錯了,為什麼錯了卻不去承擔責任呢?」尚女士一直重複著這個問題,她說案件已經過去了這麼久,自己現在並不是要報私仇,但是,對責任人還是應該依法追究責任,這也是為了讓以後的辦案人員不再犯錯。

談到如今的生活,尚女士說自己家中還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當年18歲的老二呼格吉勒圖好端端的就沒了,尚女士一直說自己對這件事「想不開」,這也成了她的心病,這些年一直無法痊癒。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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