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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受審 當庭未判決

2016-08-01

【文匯網訊】據央視新聞報道,「呼格案」主辦人馮志明今日受審,被告人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為其他單位個人在房地產、餐飲娛樂經營等給予幫助,收受財物450餘萬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對價值34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另據法制日報報道,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瞭解,馮志明案是由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29日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案情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公安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經營等方面給予幫助,共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450餘萬元;被告人馮志明利用職務便利,以收入不入賬、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餘萬元;馮志明非法持有槍支4支和子彈549發;馮志明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對價值34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等。

據悉,一審法院沒有對此案當庭判決。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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