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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開始審理梁游宣誓覆核案

2016-11-03

【文匯網訊】據香港傳真微信公眾號消息,2016年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開始審理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聯同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青年新政兩名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的司法覆核案,要求推翻香港特區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二人再次宣誓的裁決。

由於案件矚目,香港司法機構安排62個記者席,並在法庭延伸部分設視像直播庭內審訊。早上有大批傳媒及公眾排隊等候入內旁聽。而在高院外,有警員設置封鎖線戒備。

香港《星島日報》獲得各方的陳詞理據:

特區政府一方認為梁游在宣誓中藉機宣揚港獨、發表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無禮言論,屬於嘲弄整個宣誓程序,就等同「拒絕」按例宣誓,其宣誓行為「完全蔑視其公職的憲法基礎」,已經構成「忽略」宣誓,乃要求法庭頒令梁游的議員資格被取消及議席懸空。

特區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一方的陳詞則指法庭無權干預立法會的決定,特區政府應撤回司法覆核申請。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聲中,香港高院今明兩天就梁游宣誓風波展開聆訊。律政司發言人表明,不會就司法覆核案向法庭提出押後審理。

特區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大律師馬耀添及大律師孫靖干代表出庭;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莫樹聯更會作出迴避,不會參與《基本法》委員會就相關議題的會議和討論。

特首及律政司在書面呈交法庭的陳詞大綱中明言,梁頌恆、游蕙禎因拒絕或忽略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二人的議員就任資格應被取消,或者法庭應該宣告其立法會議席懸空,兩種情況下主席梁君彥皆無權再為他們監誓。

本次司法覆核案的重點,在於梁游兩人有沒有「拒絕或忽略」按例宣誓,律政司稱或有人會爭辯,即使梁和游當日沒有完全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但二人亦沒有「拒絕」宣誓。惟律政司反駁二人的行為「比單純拒絕作出任何宣誓更惡劣」,因他們藉機宣揚港獨、發表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無禮言論,屬於嘲弄整個宣誓程序,比不宣誓更甚。律政司指出,只要某人宣誓時故意向外人顯示他不接受宣誓內容,就等於是「拒絕」按例宣誓。

律政司進一步解釋,即使梁游當日的行為不算是「拒絕」宣誓,亦應被視為「忽略」宣誓,因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一個議員應在切實可行的時限內履行宣誓責任,梁和游在宣誓就職典禮前,已經多次獲秘書處發通知提醒,須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形式宣誓,有關程序和法定要求絕不含糊,而梁和游一早清楚宣誓的規格,但十月十二日仍作出與法定要求「相去甚遠」的宣誓行為,已經構成「忽略」宣誓。

若梁游二人因十月十二日的宣誓,足以被取消資格及喪失議席,律政司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無賦予任何人必然有第二次或更多次宣誓機會,連特首、司局長、行政會議成員和法官等其他人的宣誓亦不能倖免。律政司在陳詞大綱中又舉例,若有法官像梁頌恆般宣誓,他理應被取消資格,因他「完全蔑視其公職的憲法基礎」,甚至不應討論是否給予第二次宣誓機會,因梁頌恆第一次宣誓失敗後,就不應被視為立法會的一員,自然沒有合法要求再宣誓的理由。

律政司認同立法會主席有權就宣誓事宜下初步判斷,以及與有關議員溝通,但他的看法對法庭沒有約束力,若特首、律政司或其他人認為主席的看法有誤,仍可直接要求法庭作出一個權威性的裁斷。梁君彥、梁頌恆和游蕙禎則反駁指議員單純一次宣誓失敗,不足以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拒絕或忽略」,政府無理據質疑《基本法》及《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法庭亦無權干預立法會的決定,因此政府應撤回司法覆核申請。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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