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沈世玄)在日前舉行的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學術研討會上,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表示,人大釋法的內容相當豐富,相關法律問題在未來實踐和落實司法決定中,還會出現很多。對於如何正確理解人大釋法,他認為,《基本法》第158條中的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項內容特別重要,符合中國憲法體制,也是憲法得出的結論。
鄒平學在研討會上發言指出,《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是整個解釋條款的起始性、綜合性及原則性的條款,而該條中第二款、第三款不能消減第一款的原意,所以香港有些人用第二款、第三款來否定人大釋法,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邏輯。
另外,對於《基本法》有關宣誓制度的意義和對人大此次釋法的必要性,鄒平學也從法理和學理雙重角度表述了看法。他認為,從法理上說,宣誓制度本身帶有莊嚴儀式感、現場感,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設定的憲法宣誓制度,都有相應規定。所以,法律明確要求宣誓,法律也要求遵守誓言,這是中外各國通行的做法。
鄒平學亦表示,孫中山也曾嚴肅指出,經世界文明法治國家,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他續說,香港立法會在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反對派議員不能真誠莊嚴的宣誓,採取各種「加料」甚至羞辱國家的方式進行宣誓,使原本莊嚴的儀式變成醜陋的「宣誓秀」。
他進一步強調,如從學理方面講,宣誓的形式在世界各個民族和文明中,背後都有歷史本源和文化含義,雖形式上有差異,但目的指向是相同的,是表達真誠、信守誓言的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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