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佈了關於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兩份意見。意見強調,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此外,意見還提出,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產紛爭。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9日正式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其中,意見明確,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在發佈會上強調,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要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有關意見指出,要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嚴格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
此外,上述意見還明確,要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涉案企業和人員,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在刑事審判中,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中,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企業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
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意見中還規定,要嚴格規範涉案財產的處置,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另外,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
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對於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意見提出,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及時審查,認真甄別。對經審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糾正並賠償當事人損失。
責任編輯:周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