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律政司日前代表行政長官對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四人的宣誓問題提出司法覆核,該案正進入司法程序。
在「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被法庭裁決取消議席之後,劉小麗就陷入了惶惶不可終日的狀態,日前她更在反對派議員陪同下開記者會,指民間已有數宗涉及其議員資格的覆核案,認為政府毋須介入,批評今次覆核是政治迫害云云。如此顛三倒四、邏輯混亂的說法竟出自所謂高等院校的導師之口,實在令人搖頭嘆息,更說明劉小麗已是狗急跳牆。
固然,現在有市民已對劉小麗提出司法覆核,但這不代表特區政府就不能再提出,這不單由於政府可以聘請更資深的大狀出庭,確保法律理據更堅實之外,更在於特首有執行基本法的職責,現在眼見有人不願依法宣誓,特首自然應該介入。如果眼見有人犯法政府都不作為,反而要交由民間訴訟,這就是特區政府的失職。劉小麗將政府依法提出司法覆核上綱上線,完全是不知所云。
不過,劉小麗的恐慌也不是沒有原因,日前高等法院駁回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案上訴,法官的判詞已可判定劉小麗的議席已是凍過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而非立法會,重申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並非游梁方面所指的「內部事務」,而法院有權且有責任去處理這些涉及憲制要求的爭議。即是說,法庭既然可就梁游的宣誓作出判決,對劉小麗的宣誓行為自然也可以作出判決。劉小麗在宣誓中不但故意逐字讀出誓言,毫不莊重,而且在宣誓期間更讀出所謂「自決」誓言,之後並指「宣誓是虛偽的」。其言行已經證明她無意承認「一國兩制」原則,亦無意依照基本法宣誓,在性質上與梁游沒有分別。法庭既然已判梁游失去議席,性質相同的劉小麗自然也不可能獨善其身。
更重要的是,劉小麗保住手上議席的最大依據,是她已經獲立法會主席「確認」完成宣誓,即是「過了海便是神仙」,沒有理由再取消其議席。然而,這次法庭已作出明確的判決:一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當涉及憲制要求、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法規時,立法會並無任何司法權,法院亦毋須等待立法會去「自願地讓出司法權」,也不可能看著監誓者錯誤的決定而不去糾正。意思是儘管立法會主席已為劉小麗進行監誓,但只要其宣誓不合法,法庭就可以推翻立法會主席的監誓,並判定其失去議員資格。
判詞再次強調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終審法院已說明,釋法只是解釋清楚有關法律,而香港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釋法就是解釋清楚該法例一直以來的意思,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即是說,人大釋法有追溯力,並不存在所謂「過了海是神仙」的問題。法庭的判決很清楚,理據亦很充分。
律政司對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四人的議席危危乎。難怪劉小麗近日頻頻失態,甚至連堂也不上,但這可以怪人嗎?這是他們咎由自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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