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15日在庭上承認刑事毁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項控罪,該兩罪的求情和判刑將押後至案件審訊完畢後處理。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馮敬恩承認兩項控罪的案情撮要指,馮敬恩參加港大校委會於今年1月26日下午5時至8時,在薄扶林沙宣道賽馬會跨學科研究大樓舉行的、由李國章主持的校委會會議。晚上8時45分,大樓正門外有一批示威者聚集,除馮敬恩外的校委會成員,由保安員護送步出大樓,但被示威者推擁無法前進,場面混亂,包括李國章等部分校委會成員需折返大樓。
腳阻關門 引示威者衝擊
撮要續指,馮敬恩於9時10分到大樓地下正門外,以校委會成員身份要求進入大樓,聲稱要取回個人物品。當保安員打開玻璃門後,馮即轉身向示威者高呼:「有無人要入去搵李國章呀?」他其後試圖將玻璃門拉開,更以左腳阻止保安員關門。有示威者上前協助馮拉開玻璃門,其間有人大叫:「1,2,3,拉!」保安員在警方協助下終關上玻璃門,惟玻璃門鋁框因拉扯變形,不能再如常開合。大門維修費需458.13元。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公安條例》第二十三條「強行進入」則規定,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責任編輯:吳筱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