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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終院第四次審理何超明案

2016-12-16

【文匯網訊】(實習記者周少奇 澳門報導)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分享經濟利益、巨額詐騙及濫用職權等案,於16日在澳門終審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今次審理圍繞被告涉嫌指使下屬把清潔和滅蟲服務直接判予空殼公司,涉及近3千萬澳門元,展開聆訊。庭上讀出120項相關指控,被告逐一否認。

何超明稱未獲知部份起訴內容

據了解,關於清潔、滅蟲的服務合同中,涉及的項目批給共120次,總判給金額近3千萬澳門元,當中獲利金額為1千4百萬澳門元。由合議庭主席岑浩輝讀出120項起訴內容並逐一訊問何超明對指控有何回應。但開庭不久,何超明即宣稱他收到的控訴書沒有法庭宣讀的部分起訴事實內容,其代表律師梁永本提出不應審理,與法庭多番爭辯。岑浩輝強調爭議無效。何超明則稱,終審法院所講的都是終局,反問除了尊重還能怎樣?合議庭法官賴健雄其後宣布休庭 1小時,以便梁永本與何超明商議有關問題。

涉嫌以二判方式賺取差價

休庭結束後,岑浩輝繼續宣讀。起訴書指,於2006-2014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示下屬或親自製作建議書,以直接判給的方式將該合同先後判給以被告為首的犯罪集團所開設的全興服務公司和開展服務公司。為規避公共判給及採購程序的法定要求,被告授意下屬將總金額超過50萬澳門元的服務合同分拆成兩個合同進行判給,並為此分別製作了兩份建議書,然後以豁免書面諮詢及豁免書面合同的方式將兩個合同同時直接判予同一公司。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指出,檢察院以原判給公司服務不佳,改為直接判給全興公司,但全興公司獲判給後再二判予原來被指服務不佳的公司,從中賺取差價。合議庭法官賴健雄形容全興公司猶如「過水濕腳」;合議庭主席岑浩輝質疑差價甚大,為何不起用原判公司。何超明多次重申不知為何直接判給全興公司,又否認指使下屬,並稱分判並不違法,不能因出現差價便說他從中謀取利益。又指自己僅負責簽名,因為下屬已經做好合同,無須親自細閱條文。

何超明表示由於單人囚室沒有窗門,身體狀況下降,若需要休息會向法庭提出請求。案件押後至星期一續審。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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