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從懵懂的嬰兒、到被賣給「大山」的所謂「最美鄉村教師」,每一樁拐賣人口的真實案例,都令人深感痛心。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部分具體犯罪行為的界定,給出了明確的意見。
據央廣網12月23日報道,通過一塊糖、一個玩具、一種謊言,將嬰幼兒哄騙拐走的例子比比皆是,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這種行為明確定性為「偷盜嬰幼兒」。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冉容表示,刑法對偷盜嬰幼兒有一個特別從重的情節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判處死刑,以前對這個行為沒有明確。這樣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於從嚴懲處拐賣兒童的犯罪。
冉容特別指出,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為幼兒。嬰幼兒缺少應有的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護能力,刑法對偷盜嬰幼兒出賣配備更重的法定刑,體現了對6歲以下嬰幼兒的特殊保護。此外,《解釋》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的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第241條第六款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通常民眾認為,阻礙以暴力或正面的直接阻止,很少把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轉移到其他人家或者藏匿起來,作為阻礙解救的一種行為,現明確藏匿和轉移都叫「阻礙解救行為」,受到懲處。
近年來,不斷有人呼籲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便更加有力地打擊此類犯罪。國外如何應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現象?哪些行為會被視為犯罪?
首先來看泰國。泰國是拐賣兒童情況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新華社前駐泰國記者史先振表示,泰國拐賣兒童成為童工甚至誘騙少女賣淫的情況,已經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對於後者,即便受害者沒有被限制自由,也可能被認定為「拐賣」。拐賣兒童的現象有幾下兩種:一種是販賣童工;一種是誘騙和性侵未成年少女。為了打擊販賣婦女兒童行為,泰國警方專門設打擊販賣人口的部門,並加大和其他國家的國際執法合作。
「大概四年前發生一起還俗僧人拐賣未成年少女案件。泰國東北部一名還俗僧人在自己住的地方開設了一家算命機構,謊稱可以用神功幫助女孩變漂亮,他把四名年齡在13歲和14歲的在校女生,騙到自己住所實施性侵。這名男子還充當中間人把這些受害女生介紹給當地警察、軍人還有商人為他們提供性服務,每次收三千泰銖到四千泰銖的中介費,雖然這名男子並沒有限制這些女孩的自由,最後還是被指控犯有拐賣和性侵未成年少女罪,被處以有期徒刑十年。」史先振回憶道。
接下來看日本。在日本,拐賣兒童的現象相對比較少見,此前部分日本風俗產業誘拐外國女子赴日一度引起輿論關注。日本法律對相關情況如何界定?又採取了哪些打擊措施?據日本觀察員黃學清介紹,日本刑法220條規定,非法拘捕或監禁行為將被判處3個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因此罪造成更大傷害,比如死亡,將會認定為拘捕監禁致死罪。日本治安良好,小學生自己上下學,也有發生誘拐和非法監禁事件。
今年9月,一名大學在校生被判處監禁罪,該學生在2年前誘拐一名中學生,為了使其不逃跑,自製毒品讓受害人服用,犯罪人否認一部分監禁罪,稱開始剝奪了受害人自由,自己外出時把受害人一個人留在家中,並沒有監視其行動,其後行為不屬監禁罪。對於監禁罪的界定始終存在爭議,比如在被害者熟睡或醉倒等失去意識期間,為了保護當事人把其鎖在屋內的情況是否算監禁罪。根據美國報告顯示,日本存在人口買賣的問題主要是外國勞動力或兒童被賣到日本,日本誘拐監禁的事件相對其他犯罪比較少,量刑比中國輕,非法拐賣人口,買方和賣方在量刑上相當,是抑制此種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刑法241條規定,收買或者是拐賣婦女兒童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後來看歐洲。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曾在2010年達成一致,決定制定打擊拐賣人口的新法律,以更嚴厲地打擊拐賣人口行為,預防人口拐賣現象。如今,歐盟重要成員國德國執行什麼樣的法律規定?據《全球華語廣播網》德國觀察員薛成俊的介紹,德國有嚴格的兒童登記保護制度,例如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局,德國很少發生兒童被拐賣的案件,主要問題是拐賣外國婦女,尤其是將一些東歐國家的婦女拐賣到德國,從事色情服務。
從2002年德國賣淫合法化以來,拐賣婦女問題更加嚴重,使得德國不得不與2005年初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加強了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按照新的法律解釋,不斷將人口當做商品交易和強迫賣淫會受到法律嚴懲,以婚姻形式變相人口交易以及人販子向壓搾性行業介紹婦女等也被列為犯罪行為,同時為了貫徹歐盟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方面法規,進一步加強對販賣人口和強迫賣淫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德國聯邦內閣還通過了司法部提交的《色情服務者保護法》,根據新的法律條款,如果嫖客在知道對方因個人困境、經濟困難或者是因為獨在一國孤立無助的情況下,利用對方的困境與其進行性交易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規定如果嫖客能在事後舉報強迫賣淫行為將免於法律的追究。相關補充條款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明知對方會被強迫賣淫,從事犯罪活動或者是被用作器官移植的情況下,仍然利用對方的困境將其帶到德國屬於犯罪行為,將面臨最高可達10年的監禁懲罰。
責任編輯:周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