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議員宣誓事件再起波瀾。一名市民上周五委託律師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蟲泰)兩人去年就職時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褫奪兩人的議員職位,同時要求頒下禁制令,不准兩人繼續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法院稍後將排期聆訊。
原告人是居住於荃灣某屋邨的市民羅景楊,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以兩份傳訊令狀入稟高院,控告新界西直選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鄭松泰。兩份入稟狀均指,朱凱廸於去年10月12日宣讀完誓詞後,大叫「民主自決,暴政必亡」,而鄭松泰則於同日宣誓時高呼「抗爭運動」 、「全民制憲、重新立約」。
指兩人宣誓不真誠違規
羅認為,兩人的宣誓已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即宣誓時不真誠、不莊嚴、不準確完成誓詞。入稟狀亦指,兩位議員宣誓當日的行徑已違反2016年11月7日人大釋法,他們在宣誓時沒遵從法定要求。因此,原告人要求法庭就上述事宜作出裁決及頒發相關命令,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宣佈兩人被視為拒絕及忽略不作出法定宣誓、兩人的宣誓無效。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律政司及當區選民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某位當選議員的資格,但申請時限只有6個月。
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早前曾指,即使有議員宣誓時沒有提及「港獨」,但把莊嚴的宣誓變成表演,羞辱國家,是不效忠、不擁護的表現,更不點名指有15名議員的宣誓不莊重。
去年11月21日特區政府就「青政雙邪」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的司法覆核獲判勝訴,高院法官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裁定,在游梁拒絕宣誓一刻起已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游梁除喪失議員資格外,政府還可追究其參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
高院的判詞同時指,梁游二人的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立法會的誓言;梁游二人是依法被取消其繼續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法院判決符合本港社會期望,兩人不依法宣誓、喪失議員資格在法理上毫無疑問,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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