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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回應「佔中」九人被檢控罪名恰當 妨擾罪可囚7年

2017-03-27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殷翔、鄭治祖)違法「佔領」行動的主謀及核心推動者,在事件結束兩年多後,終被警方預約拘捕、落案起訴。多名立法會議員認為,有關檢控行動「遲到好過無到」,更直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評違法「佔領」搞手打出所謂「公義」招牌,以為這樣就可以毋須負起任何法律責任。對於有被檢控者形容自己被「清算」,他們認為,今次的檢控行動,有助維護香港公平公正的法治招牌,而兩年來直接參與違法「佔領」人士陸續被起訴定罪,肇事者卻一直逍遙法,令不少市民因此懷疑本港司法制度,現時終於對違法行動主謀及核心推動者採取法律行動,是體現法治精神,違法者接受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和必然,有助解決違法「佔領」引起的系列後遺症。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表示,今次的起訴行為,體現了法治精神:「起訴『佔中』違法人士,包括發起『佔中』者,是體現法治精神,違法者被起訴,是依法辦事,亦是合法、合情、合理」,檢控是「遲做好過唔做」。對於反對派聲稱為「清算」,李慧琼認為,兩者並非同一件事,強調「司法獨立自然有其起訴程序,亦不應拉到林鄭來說,只會令新政府更難處理社會撕裂」,而「佔領」分子被起訴是體現法治精神,違法者接受法律制裁是合情合理和必然。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9名「佔領」策劃者及核心參與者,現被起訴「公眾妨擾」罪名恰當,顯示出本港檢控政策的一致性。這次被落案者包括法律教授和大律師,他們熟悉法律卻公開排戰法律底線,有關言行及「佔領」所引起的張力,令本港產生藐視法律的嚴重不良風氣。作為大型違法事件的公開倡導者,長達2年未負法律責任,助長了這種張力的持續。9人終被追究法律責任,維護了守法至上、一切行為均需守法的正面信息,證明本港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

自由黨主席張宇人指出,當日發動「佔領」行動時,3名主事者及核心推手均承認,這是一場違法的行動,更曾多次提及到屬違法,到行動尾聲時還勸說參與者自守。從主事者的種種行為,即反映他們「明知」是一件非法行為,質疑他們為可可反過來形容自己被「清算」。他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舉出「爭取民主」四個字,再站在政治道德高地,就可以不守法律,「為何『佔中』者可以不守法,保護一國兩制反被攻擊,世界那有公理?」

法律界:妨擾罪可囚7年

對於違法「佔中」參與者被控以公眾妨擾罪,有人聲言有關罪行的判刑最高只是罰款500元、坐監3個月,但事實上,有被落案起訴者承認是次被起訴是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眾妨擾」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若是普通法中被控刑事公眾妨擾罪,最高刑期為監禁7年及罰款,有關控罪會視乎不同個案,或出現入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等結果。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公眾妨擾」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民事上,受影響者可申索賠償。她解釋,在普通法下的刑事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如有人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會危害別人生命、財產、健康、公眾舒適及便利又或妨礙公眾,而影響不是一個人,而是社會整體或社會大部分人士,而涉嫌者是知悉其做法會引致有關後果。根據該條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7年及罰款。

她還提到,律政司有很大的選擇權,決定案件在哪級法院審理,如在裁判法院審理,裁判法院最多只可判2年刑期,如在區院,則最高7年。陳認為,律政司很大權力去選擇檢控哪條罪行,其中會考慮舉證及構成罪行的因素,及定罪機會等,會按不同個案而定。

傷害公眾可用普通法檢控

該會副會長黃國恩亦表示,是次律政司所用的妨擾罪,為較嚴重的控罪,反映出「佔領」違反的罪行相當嚴重性。有被落案起訴者承認是次被起訴是普通法中的「公眾妨擾罪」,他指出,若控方認為控罪中所涉及的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對公眾造成傷害,便會以這方式提出檢控,當然控罪元素亦須包括對公眾造成妨礙。黃國恩又說,「佔領」持續79天,造成多人受傷,經濟損失巨大,亦涉及其他嚴重罪行如縱火、刑事毀壞等,絕對會涉及損害公眾的元素,認為檢控恰當。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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