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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規則 未休年假獲300%工資

2017-04-25

【文匯網訊】 加班、調休、沒時間休年假,已成當下不少人的工作常態,在快節奏的工作之下,職場人士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新華網報道,在勞動者的節日到來之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就勞動爭議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一一回應。

記者在《解答》中看到,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如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記者在《解答》中看到,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並且,由於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比休年假更加頻繁的加班,如何計算其費用呢?《解答》中顯示,如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近年來,北京全市法院新收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節節攀升,並且勞動合同糾紛占比居高不下,其中,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數量更為突出。

據瞭解,《解答》共計26條,分別對勞動關係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

金曦表示,《解答》注重秉承勞動法的宗旨,即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保護」的基礎上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注重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探求立法精神,並參考部門規章和勞動政策,注重研究解決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體化帶來的實際問題,從法律上找依據,和現實問題有機結合,注重結合實際進行利益衡量,既強化基本價值導向,也重視保護雙方的實際利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林嘉教授表示,這份指導性意見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有利於及時解決勞動爭議,對維護社會公正、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具有積極意義。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恆順認為,《解答》較好地適應了首都勞動爭議審理實踐的需要,勇於面對勞動爭議多樣化、複雜化的現實矛盾和問題,對審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責任編輯: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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