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天津二中院依法對被告人李和平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和平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李和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部分社會群眾旁聽了宣判。
據4月28日報道,因李和平案涉及國家秘密,我院於2017年4月25日依法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充分保障了李和平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庭審最後陳述時,李和平對合議庭、公訴人、辯護人表示感謝,表示其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感到很後悔。
我院判決認定,2008年以來,被告人李和平多次通過互聯網或借境外媒體採訪之機,抹黑、攻擊國家政權機關和法律制度;利用境外資金,插手炒作熱點案件,意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我國社會制度不滿;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少數律師和其他人員,攻擊憲法所確立的制度,共同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策略、方法、步驟,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和平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李和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
責任編輯: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