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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20」光明滑坡事故45責任人獲刑

2017-05-05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石華 深圳報道)5日,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大滑坡事故案一審宣判:26名直接責任人員和19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獲刑。

2017年4月26日至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山區人民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件;5月5日,繼續公開開庭審理;下午,法院對上述案件涉及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位於深圳市光明新區的紅坳余泥渣土受納場(以下簡稱紅坳受納場)發生了特別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8億余元。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其中,益相龍公司董事長龍仁福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長蒙敬杭濫用職權,還收受賄賂人民幣2492.5664萬元、港幣80萬元,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依法追繳贓款,上繳國庫。

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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