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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押後書面裁決

2017-05-10

【文匯網訊】 (記者 杜法祖)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的終極上訴案,聆訊今日完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宣佈押後書面裁決,郭炳江繼續准以保釋。郭炳江在庭外說:「希望案件快點完結。」

終審法院去年7月只批出原審第五條控罪(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許可,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後,向付款人保持「傾向優待」,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4名上訴人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和關雄生代表大律師今日均指,許在上任政務司司長前收取850萬元,不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為,許在任內並無作出優待新地行為,故不足以成為罪行元素,應撤銷該項控罪。若上訴成功,只有郭炳江會被撤銷所有控罪,其他3人仍須面對其他定罪而繼續服刑。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今日展開陳詞,認為法律是要維持公職人員的操守,以市民利益為依歸,打擊貪污,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要留意證據的重要性。上訴方則指原審法官引導錯誤,為何沒有提及許與新地關係長久,控方回應指在引導時並沒提及,但陪審團能夠整體來審視證據,而且也是明顯的。他們能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

上訴方指控方混淆法律定義

上訴方指出,控方混淆法律字眼定義,誤把不同元素混合。許仕仁在就職前3小時收取850萬元,「他道德上是應受到譴責,但每宗案件案情不同,要考慮其他情況,一個思想成熟的人或思考出收錢的意味,但法律上不能單獨依賴心理想法而將人定罪。」串謀藉公職行為不當罪中,「若把心態上、感覺,成為行為元素,是前所未見的定罪」。

官:就職前收錢就不是貪污?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如果宣誓就任後收錢就應該告不一樣控罪?法律的原意是什麼?同樣理由,那麼就職3小時前收錢就不是貪污?」上訴方回應指,法例不涵蓋心態上犯罪,又舉例指美國總統特朗普的情況也很特殊,就職前有不同收入來源,很多商業交易,那麼普通法上如何界定及分辨企業家就職公務前收受的錢,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關聯呢?

控方強調,許仕仁上任前收款對控罪沒有影響,最重要其收款時刻、之後持續發生事情,只要控方證明許所收取款項是賄賂,亦毋須證明收款與特定事情,而許擔任公職時,為私人地產發展商服務,已違反忠誠。

他承認,這類案件較難,但指原審法官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定罪原素,作出清晰指引,陪審團的裁決亦反映款項與賄賂有關,認為沒有不公平及引導出錯的問題。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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