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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一審被判死緩 

2017-05-27

【文匯網訊】 據央視報道,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武長順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武長順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武長順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42億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 440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1 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採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託,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武長順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鑒於武長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提供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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