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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3年禁申法援

2017-06-09
郭卓堅3年21宗申請失敗 法援署頒令制止濫用

郭卓堅3年21宗申請失敗 法援署頒令制止濫用

【文匯網訊】 (記者 鄭治祖)長洲居民郭卓堅多次申請法律援助,就政治爭議事件申請司法覆核,包括就特首梁振英就識宣誓,以至獲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及「青年新政」兩名被法院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等。被反對派吹捧為「覆核王」的他昨日自爆,法律援助署日前通知他,指他過去3年有21宗法援申請失敗,其行為屬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有法律界人士坦言,郭卓堅不斷濫用法援,法援署早應採取行動,避免有人濫用公帑,令真正有需要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服務及權利。

郭卓堅昨日就香港寮屋政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稱寮屋原建者大多數已申請入住公屋,遺下寮屋被其他人重新申請水電錶和霸佔,但當政府進行清拆時則要以公帑賠償,是在浪費納稅人資源,故要求法庭頒令政務司司長、發展局局長、地政總署署長、「政府總部」、「寮屋組主任」行政失當。

署方准其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

他其後自爆,自己是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前曾申請法援,但等了3個月仍未有結果,他遂於本周一(5日)去信「溫馨提示」法援署,6日即接獲法援署的回信,指他於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間,先後共21次申請法援失敗,其中11宗被拒、4宗自己撤回,5宗屬在申請被拒後提上訴但又自行撤回,另1次則屬上訴但被駁回。

法援署認為,郭卓堅的行為已屬於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郭卓堅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但在該信發出前已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案件除外。而除非郭於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否則署方會發出有關命令。

郭辯稱「省吃省用」交登記費

根據法例,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本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惟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郭卓堅聲稱,自己每次申請司法覆核都是「為了公義」,又聲稱自己每次提交司法覆核文件所繳交的1,045元的登記費是他平時「省吃省用」而來的,「你(政府)咁逼我,社會有冇公義?逼死我有咩用呢?」 他更聲言自己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為大家做嘢」,「越係迫害我,我越係抵抗!」

兩案「失手」 郭需付350萬訟費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擅於利用法援發起「司法覆核」,自11年前提出首宗司法覆核,至今已有24宗司法覆核記錄,更多次無論成敗均能全身而退,不損失自身「一分一毫」,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24次司法覆核中,郭卓堅有兩次未來得及成功申請法援便上庭,最終敗訴後需自己承擔苦果,兩次案件分別發生於2014年及去年,郭卓堅合共需支付約350萬元訟費。

上庭前未及獲批核法援

2014年7月,郭卓堅對「鉛水事件」大做文章,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房委會在建公屋時,必須選用本港持牌水喉匠,公屋預製組件亦需由本港持牌水喉匠負責水喉部分。去年1月高等法院駁回有關覆核申請,裁定郭要支付水務署25%訟費及房委會50%訟費。郭因上庭前未及獲批法援,需獨自承擔50萬元訟費。

法院拒受理須承擔訟費

去年11月,郭卓堅就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於2012年就職宣誓時漏讀「香港」二字,質疑其宣誓有效性。案件於今年1月開審,上月10日頒下判詞,法院拒絕受理有關司法覆核,郭卓堅須承擔訟費逾300萬元。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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