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涉洩廉署調查案 吳文遠申終止聆訊被拒

2017-08-25

【文匯網訊】 (記者 葛婷)「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指去年透過facebook等社交平台及香港電台節目,違法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對象及已被立案調查,遭廉政公署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罪名,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提訊。就吳文遠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法庭經考慮後,認為無證據顯示本案是選擇性檢控和政治檢控,遂駁回其申請。

報稱是商業顧問的被告吳文遠(40歲),於今年4月3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當日下午隨即時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並因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被起訴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罪名。

首兩項控罪指,在2016年4月5日至5月14日,吳在香港透過facebook、香港電台節目的訪問,披露自己獲通知,將就馮程淑儀案到廉署錄取口供;第三項則指吳於翌日在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上載自拍,披露他就該案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供的一份證人供詞。他否認全部控罪,更質疑廉署只檢控吳而不控告報社,是「選擇性檢控」,並向法院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裁判官鄭念慈昨日就其申請作出裁決,指去年4月首先披露馮程淑儀疑換樓一事的《香港01》,報道中並未提及調查對象。即使有政治團體促請廉署調查,傳媒報道亦沒有提過調查對象是誰,直至被告在面書上披露馮程淑儀被查後,其他多間報章才開始轉述被告的言論。

裁判官不同意「選擇性檢控」

吳文遠指稱《明報》、《蘋果日報》及《成報》等報章,均曾以大字標題披露馮程淑儀被廉署調查,質疑廉署只針對他個人作出起訴,報紙卻獲得豁免,是「選擇性檢控」,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和香港人權法。裁判官鄭念慈不同意其說法,指傳媒只是基於吳文遠提供的消息進行報道,簡單引述吳的說法,看不見廉署有必要須一併檢控該等報社。

裁判官結論是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是選擇性檢控,被告質疑案件屬政治檢控也欠充份理據,並補充現階段暫不會處理被告在社交媒體披露的動機和目的,認為應在審訊時才處理,同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正式開審,暫定審訊5天。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任何人明知或懷疑有人因涉賄賂受查,任何人披露該受查人士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以及罰款兩萬元。


責任編輯:阿朗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