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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出租屋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

2017-10-09

【文匯網訊】 一份《關於廣州市租賃住房標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於10月1日至10月12日面向社會各界徵求修改意見及建議。其中,擬規定租賃住房:出租屋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據央廣網廣州10月9日報道,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關於廣州市租賃住房標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顯示,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但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消防、燃氣、結構、治安、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租賃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或經批准改建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違反住宅設計規範對原房屋分割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變相分割出租。原始設計為過道、廚房、衞生間、陽台、儲物間和地下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的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這份徵求意見稿中,還有居民小區住宅套房不得改建為宿舍。時租房、日租房、公共租賃住房不在徵求意見稿的適用範圍內。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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