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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毋須理會傳媒報道

2017-10-31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 記者 葛婷)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利益案,10月31日進入審訊最後階段,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開始引導陪審團,指案件備受傳媒廣泛報道,提醒陪審團毋須理會,務須根據案中證據作出裁決,不要被同情心和主觀情感影響判斷,倘若對指控有猶豫,就應當裁定曾蔭權無罪。

法官陳慶偉向五男四女陪審團指出,陪審團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哪些證供,如要將被告定罪,控方須證明五點,包括行政長官確實有收受利益、被告沒有合法授權或辯解去接受利益、被告以行政長官身分去作出此行為、被告以行政長官身分可以分辨此行為,以及被告知道以上所列事項。陳官強調,若被告收受利益後,辯稱他無權或無機會作出、沒意圖作出、或根本無作出相關行為,均非辯護理由。

在總括控辯雙方說法時,陳慶偉指出,控方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所簽訂的租約,是在惶恐情況下製造出來;辯方則聲稱確有租約,曾蔭權無申報只是疏忽,與雄濤獲發廣播牌照事宜無關。

控方證供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於2010年7月16日提取的35萬元,與曾蔭權妻子於同日存入的35萬元是同一筆款項。陳官特別提及該筆錢,指該筆35萬元並非現時控罪之一,但卻是案件背景,因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直接證供,陪審團要以環境證供去推論,而從現有環境證據來看,陪審團可以推論曾太與李國寶有密切關係。

陳官又提到,控方無法證明深圳東海花園大宅的租金,究竟是否辯方所說的80萬元,但認為陪審團不用猜測為何沒有相關證據,因箇中原因甚多,如廉署不能跨境搜證等。陪審團亦不應猜測為何控方沒有傳召處理李國寶支票提款的兩名銀行職員出庭作供。

針對審訊期間出庭作供的全部證人,陳官強調陪審團親眼見到各人在證人台的表現,可自行衡量對他們的證供放多少比重。例如特首辦前常任秘書長麥靖宇首天作供時,常與主控官爭論,但到翌日他接受辯方盤問時則變得較為安靜,陪審團可按其表現去衡量他證供的可信性。

72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曾蔭權在庭上否認控罪。

控罪指,曾蔭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即DBC)提交的3項數碼廣播牌照申請的報酬。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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