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香港文汇網記者 張聰 北京報道)11月2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導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導遊執業過程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向遊客索取小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遊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據了解,《辦法》將於明年1月起正式施行,原IC卡導遊證已於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內地將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
《辦法》規定,內地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有效期為3年,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遊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遊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辦法》規定,導遊應當攜帶電子導遊證、佩戴導遊身份標識,並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件。旅遊者有權要求導遊展示電子導遊證和導遊身份標識。
據了解,近年來,國家旅遊局積極推動導遊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導遊隊伍建設,深化旅遊業「放管服」改革。對於《辦法》的發佈,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遊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他指出,《辦法》的出台必將對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等方面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下一步,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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