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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合憲合法

2017-12-23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中新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中新社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議案的說明中指出,「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明確有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明確其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並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派駐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提供法律依據。有關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區行政區劃,不減損香港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符合基本法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草案》的議案,以實現香港特區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深化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共同發展。

涉管轄權劃分 須人大審議批准

受國務院委託,張曉明在會上作了說明。他指出,廣深港高鐵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合作項目,其中,由香港特區政府投資興建的香港段將於明年第三季度建成通車。

他續說,為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互聯互通和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內地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覆研究,一致認為,在廣深港高鐵香港特區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一地兩檢」是最佳方案。

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乘坐高鐵往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員及其隨身物品和行李進行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出入境監管。

張曉明表示,中央有關部門和香港特區政府同意採取「三步走」程序作出有關安排,即:第一步,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第三步,雙方通過各自法律程序落實《合作安排》。

他指出,「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涉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設立內地口岸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和法律適用,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合作安排》,明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明確《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並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派駐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提供法律依據。

無損港人權利 達至效益最大化

張曉明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有關方面就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一地兩檢」的相關問題協商作出適當安排,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不減損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

他續說,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有利於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高鐵網絡的互聯互通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有利於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有利於深化香港特區與內地的互利合作,有利於香港特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對於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張曉明強調,《合作安排》充分考慮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方面的關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的實際需要,可保障內地口岸區運行管理的安全、順暢、有效。

有關議案其後進入分組審議,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列席會議。

粵港簽定「一地兩檢」安排重點

1. 雙方同意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進行邊防檢查與監管

2. 「香港口岸區」由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

3. 「內地口岸區」範圍為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車站月台等有關連接通道,和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列車車廂

4. 內地派駐的各機關人員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且沒有該些區域的執法權

5. 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營運和監管,及相關資產及設施的權益由特區依法處理

6. 下列事項由香港特區管轄(包括司法管轄):

(a)持特區政府或高鐵香港營運商核發的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

(b)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惟內地派駐機構自行提供或依據《合作安排》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c)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

(d)有關規管及監察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的事項

(e)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廣深港高鐵乘客在「內地口岸區」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宜

(f)由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合作協議中規定由廣深港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7. 除上述第五及六段規定的事項外,「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

8. 雙方同意建立口岸協商聯絡機制及應急處理機制

資料來源:特區政府11月18日通過新聞稿公佈的主要安排內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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