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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 鄒平學:「一地兩檢」法律依據有最高的保障 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精神

2017-12-27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資料圖片)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黃仰鵬深圳報道)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是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這種憲制性決定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他指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將為順利解決「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提供最高的保障,也為國務院批准內地在西九龍設立口岸派駐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提供法律依據。

鄒平學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走完了「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第二步程序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而且還提出要求,特區政府應該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安排落實,這也賦予了《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對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接駁內地高鐵網絡,如期通車,具有關鍵的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是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這種憲制性決定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

鄒平學認為,一地兩檢通關安排合作適應「一國兩制」新形勢、新時代的發展需要,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豐富和發展。十九大報告提出港澳要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要促進港澳與內地的全面互利合作,香港高鐵西九龍車站一地兩檢的落實,不僅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精神,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也將對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有關論述發揮積極作用。

鄒平學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沒有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也沒有減損特區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針對目前「一地兩檢」方案存在的一些質疑和爭議,鄒平學指出,香港高鐵不能實施「兩地兩檢」或「多地多檢」,「高鐵運輸有自身規律,在開放的網絡化的高鐵上採取兩地兩檢是完全不可能的。」他說,如果在深圳進行「一地兩檢」,香港高鐵就淪為往返於香港、深圳的「擺渡車」,投資八個多億的高鐵就毫無意義了。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資料圖片)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資料圖片)

鄒平學表示,香港高鐵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不破壞「一國兩制」,不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及香港法治。

鄒平學認為,香港高鐵實行「一地兩檢」有三個必要性,第一,實現香港高鐵與祖國內地高鐵的無縫接軌,便民、便商、便利,第二,促進經濟融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第三,高鐵有利於香港成為21世紀「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的樞紐城市,可以為香港經濟發展帶來新機遇和新的經濟實惠。

鄒平學進一步指出,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他認為,「一地兩檢」並非新概念新事物,在許多國家都有先例。「此前深圳灣口岸實行的「一地兩檢」也有過爭議,曾有人擔心開通後會產生很多法律爭議,但目前來看深圳灣口岸並沒有產生任何爭議。」 其次,「一地兩檢」沒有改變香港與內地的出入境制度。「一地兩檢」只是把香港與內地的查驗機構匯聚在一個地方,沒有合併成一個機構,對香港原有的出入境制度沒有任何損害。

鄒平學續指,「一地兩檢」並沒有對出入境人員進行任何限制,所有查驗通關的手續沒有改變, 沒有不可克服的法律障礙,特區政府在規劃設計西九龍站時就已經為「一地兩檢」預留了充足的場地,進站和出站都可以在相應的區域完成。

鄒平學表示,「一地兩檢」不破壞「一國兩制」,不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及香港法治,所涉及的出境和入境事務,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他呼籲,香港方面在尋找「一地兩檢」在基本法上的明確依據,需要開放和系統思維。

責任編輯: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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