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5日公布,建議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進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條文,並大幅修改或增加了與監察委員會相關的內容。此外,憲法還將寫入新發展理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憲法宣誓等一系列新理念、新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此《建議》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提請3月份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

「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展出的「五四憲法」英文版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共包括21條建議。今次修憲將是對1982年12月制定的現行憲法的第五次修訂。此前1月份召開的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專門就修憲進行了討論研究。根據《建議》,此次修憲將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進憲法。把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
修憲還將刪除現行憲法中有關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條文。把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兩相對比,刪除了有關任期屆數的規定,這是國家主席制度的重大改革。
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在內政外交各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其他組成人員;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及宣布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國家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
1949年至1954年,中國沒有設置國家主席,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實際上行使了部分國家元首的職權。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制定了第一部憲法,規定設立國家主席,由毛澤東擔任。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在第二、三屆全國人大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文革」期間,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1975年四屆人大通過的新憲法刪除有關條文,不設國家主席。此後,一些應當由國家元首行使的職權,有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
1982年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1983年五屆人大選舉李先念擔任國家主席,而後楊尚昆、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先後擔任該職,迄今共有7人擔任過國家主席。
從1993年的江澤民開始,中共中央總書記同時擔任國家主席成為「標配」,江澤民、胡錦濤均任滿兩屆。
今次修憲保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的條文,即國家主席與五年一屆的人大任期相同,人大任期屆滿,國家主席也隨屆滿,需要重新選舉。但不再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意味着國家主席任期屆滿可以繼續參加選舉,且沒有屆數的硬性約束。
國家主席總理就任時須宣誓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對憲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訂,對憲法宣誓誓詞作了修改,自2018年3月12日起生效。新的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中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責任編輯: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