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趙一存)最高人民法院6日在京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法院優化企業破產法治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據悉,為完善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推動「殭屍企業」進入破產審查,至2017年底,中國已有97家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在會上表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對於不具有挽救價值及拯救可能的「殭屍企業」,應不予適用重整。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審判專業化是企業破產審判的依托。同時,最高法著力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確保困境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救治及退出。他表示,為發揮破產審判在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中的積極作用,最高法於2017年底召開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會議形成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了今後一個時期破產審判工作總體要求,為解決破產審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頸性問題指明方向,提供路徑。
這份最新印發的會議紀要顯示,首條是推進破產審判機構專業化建設,要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法院抓緊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其他各級法院可根據本地工作實際需求決定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或專門的合議庭,培養熟悉清算與破產審判的專業法官,以適應破產審判工作的需求。
「加強破產審判工作、打造優質的破產法治環境,對於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劉貴祥表示,下一步,法院將努力提高破產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加大「殭屍企業」處置力度、推動完善破產法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通過信息化建設提高破產審判質效等方面奮力開拓新的成果。
當日的發佈會上,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表示,重整制度是中國現行破產法適應國際發展趨勢、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經驗所作的重大制度創新。通過重整制度對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產,維護社會利益,亦是法院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賀小榮認為,上述會議紀要主要從四方面對破產法重整制度進行發展完善。一方面是明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對於不具有挽救價值以及拯救可能的「殭屍企業」,應不予適用重整,而要通過破產清算,果斷實現市場出清。另一方面是明確法院審查和批准重整計劃的依據。強調重整不僅是債務減免和財務調整,更重要的是通過制定讓企業改善經營、重新獲得盈利能力的經營方案,維持企業的營業價值,改善企業的生產經營,提高企業的質效,讓企業獲得新生。此外,還要貫徹對具有重整價值的企業盡力拯救的原則,並規定預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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