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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仿真槍」批復能否破解「假槍真罪」困局?

2018-04-04

【文匯網訊】四川人劉大蔚曾花3萬多元在「生存遊戲網絡旗艦店」網購了24支「仿真槍」,但有21支被鑒定為真槍,最終獲無期徒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2016年2月3日曾刊發報道《「網購仿真槍獲無期徒刑」少年獄中申訴》,對相關情況進行了報道。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決定再審,時隔將近一年半未開庭。截至目前,劉大蔚已被羈押3年零8個月。

在此期間,媒體又報道了多起「『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其中共同特點是,「仿真槍」的「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槍口比動能」可衡量槍支致傷力——記者注)。這一數值是公安部2010年新確定的槍支認定標準,約是舊標準的九分之一,有公安系統學者認為新標準與一些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按照《批複》的說法,對於非法買賣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劉大蔚的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4月2日,他與福建省高院法官就劉大蔚案再審的開庭事項進行了溝通,希望儘快開庭審理該案,「法官表示願意考慮要求」。徐昕則表示願積極配合、全力準備開庭。

徐昕還是「天津大媽」趙春華案的代理人。2016年12月,趙春華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獲刑三年半,此後二審改判緩刑、當庭釋放。

徐昕認為,備受關注的劉大蔚、趙春華案件或是推動兩高《批複》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他分析,《批複》出台後,被提起公訴的、被判決有罪的人可能將會減少,獲從寬處理的人將增多,公安機關移送的也會減少,最終可能推動調整槍支認定標準,「這是一個良性的倒逼機制」。

對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有公安系統研究者發現,這是給人體最脆弱的部位——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的臨界值,是舊標準的大約九分之一,而舊標準接近投射物穿透皮膚的臨界值。

對此,有基層民警受訪時認為,以人體最薄弱的部位為標準,有利於更好保障群眾安全。而有公安院校學者則提出,雖然1.8焦耳/平方厘米能對眼睛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但畢竟是特殊情況,是否能以特殊情況作為人體整體的致傷力標準,仍值得探討,「這(槍支認定標準)應該在合理的限度之內,不能超出大多數民眾的預測可能性」。

「兩高出台的只是一個中期的解決方案,雖然有很大進步,但並不能徹底解決那些致傷力很低的『槍支』被認定為真槍的問題。」徐昕建議,有關部門首先要調整槍支的認定標準,其次應分類分級管理,用行政處罰作為某些「仿真槍」案件的替代性管理措施。

據《人民法院報》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在介紹《批複》時稱,在槍支鑒定標準作出前述調整後,一些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恐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該處還介紹,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槍口比動能範圍很寬,高則能達每平方厘米上百焦耳,危害性不小於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低則可能剛剛達到槍支的認定標準,致傷力較低,「對於涉此類槍支案件的刑事責任追究和刑罰裁量,如不作區別,明顯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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