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尹妮)取消強積金對沖初步構思方案出爐後,有部分僱主及僱員表示對方案不太理解。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政府初步構思的方案,會令更多微型企業有足夠的累積儲蓄金額,以應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開支。他說,現時對方案的不少反對聲音,均源於對長服金及對沖的誤解,重申按現時法例取消對沖後,亦不會出現僱員「博炒」以取長服金的情況。
羅致光15日發表網誌再談對沖誤解,他表示,在考慮取消對沖方案時,大眾要留意在過往數年,其實有三分之二的僱主強積金累算權益是不足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而要動用現款支付。
他續說,政府初步構思的專項儲蓄戶口,在20年後只有21%僱主的專項儲蓄不足,而要動用現款支付。微型企業只有46%的專項儲蓄不足,而要動用現款支付,強調數目遠少於今天的三分之二僱主。
他指出,如果今天有對沖的情況下,微企也可以應付,如採用政府初步構思,便會令更多微企能應付遣散費或長服金的開支。
羅致光又回應僱主反對取消對沖的誤解,他稱當職員自己辭職時,僱主是不需要支付長服金的,而少部分僱主因為有對沖,不論職員是否自己辭職,都同樣給長服金,認為此舉可說是「濫用」了對沖機制,「沖」淡了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羅致光表示,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當僱員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即時解僱職員,而《僱傭條例》第三十一S條亦清楚說明,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毋須支付長服金。簡單來說,若僱員「搏炒」,僱主因而解僱職員是毋須支付長服金。
他補充,長期服務金在1986年加入《僱傭條例》,是一個就業及失業的保障。羅致光說,所謂就業保障,是僱主在考慮解僱職員時,因要付出長服金而有所三思。另一方面,僱員在遭解僱時可獲得補償,以應付失業期間的生活所需。不過自2000年起,便有強積金及對沖的安排,由於僱主的強積金是「已出之物」,長服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大大減低,而其失業保障亦只是以減少退休保障換來的。取消對沖,就是回復相關的就業及失業保障,而毋須大幅減弱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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