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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洩廉署資料判囚四月 囂張認「無悔意」

2018-05-29
圖:裁判官斥責吳文遠毫無悔意,判囚四個月(大公報記者 林少權 攝)

圖:裁判官斥責吳文遠毫無悔意,判囚四個月(大公報記者 林少權 攝)

【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冼國強報道: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為提升個人知名度,蓄意違法外洩廉署立案調查官員馮程淑儀資料,結果換來四個月牢獄生活,更喪失未來五年的候選資格,自行斷送政治前途。對於裁判官鄭念慈斥責他毫無悔意。吳在獲准保釋後,囂張地直認:「我吳文遠系毫無悔意!」

被告吳文遠(40歲)在2016年4月三度對外公開廉署立案調查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貪事件。至本年5月11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三項「洩露廉署受查者身份」罪名成立。案件至昨日判刑。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自我反省、承諾不會再犯。據案情,被告在犯案時無中傷當事人,在同類案件中刑責較輕。辯方更指,過去僅一宗同類案例被判入獄。而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認同法庭裁決,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接受200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官斥無悔意明知故犯

裁判官鄭念慈直指,過去同類案例中,否認罪名的被告無一會獲輕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更進一步質疑被告的悔意,指縱使被告宣稱認同本案裁決內容,即被告為增加個人知名度而犯案,但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仍然堅持自己外洩資料只為「公眾利益」,足見被告悔意不足。在被告無真誠悔意下,法庭不會以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裁判官直斥,被告已三番四次獲廉署提醒,卻明知故犯,法庭不可能因被告是從政就作出輕判,被告須為行為承擔罪,決定判處即時入獄四個月。辯方即為被告申請上訴期保釋,法庭下令被告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得離港。在庭外,吳發洩被判囚多於三個月的不滿,形容裁判官判決荒謬及無知,又針對裁判官稱:「你(鄭念慈)聽清楚,我吳文遠系毫無悔意!」

據現行法例,任何人犯事被判囚多於三個月,即會失去未來五年參選區議會及立法會的資格,即吳文遠在2023年前都不得參選,有如斷送個人政治生涯。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廉署)受調查人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本月11日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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