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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10人案判決 首被告判囚51個月

2018-05-31
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囚51個月(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囚51個月(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案,其中11名示威者涉嫌向警員掟磚和損壞警車,被控觸犯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法庭早前裁定10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案件今日(31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判刑,首被告莫嘉濤涉及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囚51個月。

旺暴10人案今判刑(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旺暴10人案今判刑(大公文匯全媒體製圖)

其餘暴動罪成的9名被告,第三被告鍾志華及第四被告何錦森,同被判囚45個月。第五被告霍廷昊及第九被告林永旺,同被判囚44個月。第六被告陳和祥,判囚41個月。第七被告鄧敬宗,判囚42個月。第八被告李卓軒,判囚33個月。第十被告葉梓豐,需羈留教導所18至24個月,如表現良好獲釋後,亦要再接受由懲教署為期1年的監管。至於在開審前已認罪的第十一被告吳挺愷,判囚28個月。

法官在開庭時表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這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的。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阻嚇被告及他人再犯,以防破壞公眾秩序的行為再發生。

案中10名被告包括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該案原有11名被告,其中第二被告李倩怡,早前棄保潛逃至台灣,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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