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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醫生違規操作致5人染愛滋病 獲刑兩年半

2018-06-11

【文匯網訊】浙江省中醫院一名技術人員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操作規程,在操作中重複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導致5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醫療事故。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2017年初,浙江省中醫院一名醫師因違規操作,致5名治療者感染愛滋病病毒,引起輿論嘩然。2018年5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趙金方醫療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杭州市上城區法院於2017年12月12日判決該名醫生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浙江省中醫院檢驗科主管技師趙金方因操作「封閉抗體治療」服務項目中淋巴細胞的收集、提純時,嚴重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的職業操作「鐵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攪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員的淋巴細胞,致5名婦女感染HIV病毒,其中兩人已懷孕。

醫生違規操作,致5名患者感染愛滋病毒

案號為(2017)浙0102刑初428號的判決文書顯示,被告人趙金方系浙江省中醫院(以下簡稱省中醫院)檢驗科的主管技師,具體負責該院為降低婦女流產概率而提供的「封閉抗體治療」服務項目中淋巴細胞的分離、培養、收集、提純操作。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上午,趙金方在省中醫院「封閉抗體治療」服務項目培養室獨自收集、提純培養後的整批共34份男性淋巴細胞時,未認真做操作前的檢查、準備工作,在操作開始後發現備用的一次性吸管不夠的情況下,抱持僥倖心理,嚴重違反相關法規制度關於「一人一管一拋棄」的規定,重複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攪拌、提取上述培養後的淋巴細胞,致使該批次淋巴細胞被交叉污染。隨後,趙金方將受污染的淋巴細胞交由護理部醫護人員對該34名男性的配偶實施皮內注射。

2017年1月24日,接受該批次「封閉抗體治療」的一名女性向省中醫院反映,稱其丈夫在被抽取血樣前因個人原因已感染HIV病毒。證人沈某(系本案中感染HIV病毒的男性)的證言顯示,其在2016年12月1日和朋友發生一次危險性行為後自感身體不適,同月檢測確診感染愛滋病病毒,期間,他和妻子在省中醫院接受封閉抗體治療。

2017年1月24日下午,沈某的妻子將上述情況告訴省中醫院婦科主治醫生張某,張某隨即將該情況向醫院彙報。

同天下午,趙金方得知此事後自知問題嚴重,將其違規操作可能致該批次接受皮內注射的其他女性面臨交叉感染HIV病毒危險的情況向醫院領導作了彙報。

根據判決書,案發後經緊急排查,至2017年2月先後確認5名參加該批次皮內注射的女性感染了HIV病毒,其中兩人已懷孕。經進一步檢測,發現該5名感染者的HIV毒株核酸序列與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的核酸序列屬單系傳播簇、高度同源。相關部門為此投入大量資源進行處置。同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趙金方在其單位領導的陪同下到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湖濱派出所投案。

裁判文書顯示,根據「封閉抗體治療」檢測說明、省中醫院醫學免疫檢驗報告單(治療前、後),2016年12月30日批次治療人員中的男性在入組前都進行過乙肝三系、丙肝抗體、HIV+RPR、肝腎功能檢測,HIV檢驗均為陰性。截止2017年2月5日,治療後有62人HIV檢測為陰性。省中醫院婦科主治醫生張某證言,證明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在前期進行的身體排查時指標一切正常。

自首認罪,從輕處罰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趙金方於2013年5月26日取得臨床醫學檢驗技術中級職稱,於2016年5月14日取得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合格證書,並與省中醫院簽訂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時間自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根據判決文書,根據省中醫院技術人員趙金方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調查報告及專家組意見,2017年2月7日,浙江省衞生計生委對趙金方案的基本情況、發生過程以及目前的病毒感染情況進行了調查。認定趙金方的操作違反了《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衞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愛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以及省中醫院《加樣器使用、維護標準操作程序》中有關「改吸不同液體、樣品或試劑前要更換新吸嘴」的規定。

專家組經討論後認為,本案是一起因醫院技術人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交叉污染,導致醫源性愛滋病病毒感染事件。

2017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趙金方在省中醫院副院長高某的陪同下,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投案。

到案後,趙金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趙金方有自首情節,趙對不當操作造成的嚴重後果深感愧疚,能認罪悔罪;趙金方主觀上認為男方在治療前均已做過傳染病篩查,出於僥倖才違反規範進行操作,且系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間對趙金方量刑。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金方作為醫務人員,在批量處理他人血樣時嚴重不負責任,違規操作,致使多人身體健康遭受嚴重損害,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對被告人趙金方應依法嚴懲。鑒於趙金方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予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的相應意見予以採納。但辯護人以趙金方主觀上系出於僥倖為由要求從輕的意見,審理認為,正因為醫療事故罪主觀方面系由過失構成,刑法規定了相對輕緩的刑罰,再以過失為由要求從輕處罰顯然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據此,杭州市上城區法院於2017年12月12日一審判處趙金方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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