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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所開1.3億元罰單被撤銷 蘇嘉鴻內幕交易被指證據不足

2018-07-18

【文匯網訊】7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併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證監會決定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並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共約人民幣1.3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宣判意味着,2016年證監會的所有處罰全部撤銷。

據人民法院報7月18日報道,今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併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涉嫌內幕交易,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並對威華股份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檢查、調查。經核查,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殷衞國聯絡、接觸,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2015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向蘇嘉鴻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委託上海局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同年12月11日,蘇嘉鴻表示需要陳述申辯並舉行聽證會。同年12月25日,中國證監會向蘇嘉鴻送達了《聽證通知書》。2016年1月19日,中國證監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意見。

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交易威華股份的時點與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事項的進展情況高度吻合,但是蘇嘉鴻沒有為其與殷衞國在涉案期間存在接觸聯絡以及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解釋。蘇嘉鴻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蘇嘉鴻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232.64元,並處以65376232.64元罰款。蘇嘉鴻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經審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蘇嘉鴻仍不服,訴至法院。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庭審焦點

焦點一:內幕信息認定標準問題

涉案事項是否為內幕信息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屬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在其未公開之前,中國證監會據此認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內幕信息正確。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本案中,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威華股份管理層已經實質啟動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的籌劃工作,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內幕信息至遲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形成,並無不當。

至於IT資產注入及收購銅礦方案被讓殼方案所替代,是否影響內幕信息的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本身構成內幕信息,並不限於該方案的對象或者方式,乃至於與該方案是否最後成功完成也並無直接關係。公司重大決策及其討論實施過程,可能是一個動態、連續、有機關聯的過程,只要啟動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本身符合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內幕信息即已形成,其後實施對象、方式的變化以及是否成功等都不會實質性改變內幕信息已經形成的事實。

焦點二: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

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衞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實清楚問題?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本案中,中國證監會向殷衞國進行調查了解的努力,尚不構成窮盡調查方法和手段,直接導致其認定殷衞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據,因未向本人調查了解而不全面、因其他證據未能與本人陳述相互印證並排除矛盾而導致事實在客觀性上存疑、因未讓當事人本人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並將該過程以當事人看得見的方式展示出來而使得公正性打了折扣。據此,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認定殷衞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焦點三: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中國證監會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正確?本案中,中國證監會認為蘇嘉鴻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殷衞國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有過多次聯絡,且蘇嘉鴻交易威華股份的時點與資產注入事項的進展情況高度吻合,且沒有為此交易行為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解釋,應當推定構成內幕交易。這裏,蘇嘉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殷衞國多次聯絡接觸且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進展情況高度吻合屬於基礎事實,蘇嘉鴻的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屬於推定事實。中國證監會需要對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蘇嘉鴻則對推翻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基礎事實中,殷衞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而根據前述第二個焦點問題的分析,中國證監會對該事實的認定構成事實不清,因而導致推定的基礎事實不清。在此情況下,中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焦點四:違法所得認定標準應當規範化

被訴處罰決定對違法所得認定是否正確?法院認為,鑒於前述已經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事實不清,因此對本案被訴處罰決定違法所得計算是否正確的分析已顯得沒有必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違法所得具體計算是否正確的討論或許不再必要,但對於本案關於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及其依據的爭議仍有必要予以回應。法院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監管專門機關,此前制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是促進自身行政權力依法公正行使的重要方式和有益嘗試,即使隨着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認為該指引的許多內容需要與時俱進進行更新,那也有責任且有能力修改完善該指引。如此,既可以為自身執法提供規範指引,推進執法規範化,也可以給市場主體提供行為指引和法律預期,提升執法行為的可接受性,最終促進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制效果。

焦點五:程序合法性正當性問題

關於本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和一審程序合法性問題,法院認為,中國證監會在行政程序中通過事先告知、舉行聽證會等形式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且不存在蘇嘉鴻所主張的告知處罰依據和後續處罰決定依據不一致的情形,但行政處罰程序也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後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也應確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而且,對於蘇嘉鴻與殷衞國的通訊記錄,中國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併指出並糾正。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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