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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葯監總局曾有三人因疫苗案被記過撤職

2018-07-25

【文匯網訊】研發、生產、審批、上市、採購……這些「問題疫苗」是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涉案的公職人員會受到什麼處理?食葯監總局三人曾因疫苗案被記過撤職。

北京青年報社公眾號政知見報道,時間先回到兩年前的山東疫苗案。當時有三個重要通報。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匯報。

根據已查明情況,會議決定,依法依紀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衞生計生委和山東等17個省(區、市)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有關方面先行對357名公職人員等予以撤職、降級等處分。

2016年8月26日,中央紀委網站發佈「中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

巡視發現,原國家食葯監總局關於對藥品重審批、輕監管,官僚主義嚴重,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活動長達5年沒有察覺,監管存在重大漏洞,延誤了最佳處置時機;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查辦案件不力的問題。

食葯監總局黨組研究決定,分別給予總局機關3名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記過、撤職處分。

不過,這三人是誰,並沒有公開消息。

2017年3月12日,全國兩會期間,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做工作報告。

報告中提到,龐紅衞等人非法經營疫苗案曝光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掛牌督辦,山東、河南、河北等地檢察機關加強與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銜接,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訴291人,立案查處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174人。

誰給疫苗審批「開綠燈」

疫苗從生產到上市銷售要經過很多環節。在中國銷售的疫苗,必須進行臨床試驗,經國家葯監局審批合格後,才能獲得上市許可。

往源頭追溯,在疫苗審批環節曾經出過問題。

政知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疫苗」為關鍵詞,搜索了山東疫苗案案發至今,刑事案由的判決書,顯示一共有700多條結果,其中216條涉及貪污賄賂。

而讓政知見印象最深的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尹紅章。

尹紅章曾經長期擔任原國家葯監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處長,主要職責包括組織擬訂生物製品的註冊管理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和承擔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評估的相關工作。

2010年9月,尹紅章開始擔任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負責生物製品審評方面的工作,分管生物製品藥學部、研究與評價部等多個部門。

在這兩個職務上,他都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浙江、上海、遼寧等多家疫苗企業在藥品申報、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有一個細節,說明了他是如何為疫苗審批「開綠燈」。

2010年年初,遼寧成大生物公司的總經理庄某為尹紅章的兒子尹某某提供了100萬元,作為尹某某期貨生意的啟動資金。

當年,遼寧成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曾經向國家食葯監總局申請人用狂犬病疫苗「2-1-1」注射方式,但是該公司申報的臨床試驗方案缺少一個實驗數據,第一次審評會的意見是要求遼寧成大公司重做實驗、重報審批。

但在第二次審評會議上,尹紅章建議先通過申報,遼寧成大公司在產品上市後補做實驗。然後,該公司的申請順利通過。

去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尹紅章二審刑事裁定書,認定尹單獨或夥同其妻兒受賄356萬餘元,維持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的判決。

基層貪腐案

在216個貪污賄賂的案例中,出現問題最多的是在基層疫苗採購環節。

舉個例子。

梁康斌原任廣東省吳川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在2016年3月山東疫苗案件發生後,廣東省疾控中心暫停全省疫苗採購工作進行整頓,直到當年7月恢復。為消化庫存,國生公司粵西地區業務經理尹某找到梁康斌希望能恢復使用國生公司的疫苗產品,梁康斌表示同意並先後收下了尹某16000元和15000元的現金。

也是2016年恢復採購之後,科興公司湛江地區銷售代表楊軍威也找到梁康斌,推薦其公司新推出的EV71手足口病疫苗,並行賄5000元。

最終,梁康斌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還有的案例,負責採購的人員明知疫苗質量不過關,或銷售機構不具備資質,在受賄後依然採購。

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間,烏海市海勃灣區中醫院院長劉建民從無疫苗銷售資質的段寶雲手中違規購進二類疫苗金額共計247餘萬元,其中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間,劉建民安排藥品採購員蓋新華從段寶雲手中採購二類疫苗共計1018277.2元。

案發後,司法機關調查發現,該院相關部門部分缺失涉案疫苗的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疫苗運輸冷鏈記錄等證明文件,使上述疫苗的生物活性和藥效存在不確定性,這讓接種患者是否獲得免疫無法判斷。

一審判決認為,劉建民和蓋新華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烏海市海勃灣區中醫院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60萬元,違法所得4567183.7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疫苗如何造假?

在裁判文書網上,政知見還找到了一個生產銷售「假疫苗」的案例。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韓某,無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資質。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間,他生產並銷售人免疫球蛋白疫苗、凍幹人用狂犬疫苗、重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疫苗。

按其本人供述,他造假的狂犬疫苗,粉針成分是輔酶A、水針的成分是氯化鈉注射液加蒸餾水,用注射器打入瓶中,用封口機封口,然後裝盒;人免疫球蛋白疫苗、破傷風疫苗、乙肝疫苗等都是原疫苗加生理鹽水,然後分裝用注射器打入瓶中,再封口、裝盒。

原疫苗是在胡某、呂某、濟南藥材公司等地方進的;空瓶子是在鳳凰工業園門診呂某那裡找來的,所貼的商標有的是在收來的空瓶子上撕下來的,有的是他自己複印的;一部分藥盒是從呂某處買來的,有的是在河南鄭州買來的。

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韓某還曾經偽造過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凍幹人用狂犬疫苗(Vero細胞)」,批號為20140761-02和20140764-02。

最終,韓某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九個月,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生產「問題疫苗」會被判刑嗎?

一直有粉絲問政知君,問題疫苗涉事者會被判死刑嗎?

咱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銷售的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合格的藥品分為假藥和劣葯兩種。

藥品管理法第74條規定: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42條規定:

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就達到了入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包括:

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另外,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條、115條規定: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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