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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訴!「湯蘭蘭案」這些細節你該知道

2018-07-28

【文匯網訊】2018年7月27日下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今年1月由媒體曝出的「湯蘭蘭案」給出了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

【申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當天,包括新華社、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環球時報、新京報等在內的數十家媒體,幾乎在同一時間報道了「湯蘭蘭案」。

複雜的再審審查

自「湯蘭蘭案」立案再審審查以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真細緻地推進審查工作,做了大量的艱苦努力。

正如《人民法院報》評論中報道的那樣「湯蘭蘭案」審查工作有多複雜,法院為追求公平正義就有多努力,以下僅是該案再審審查的一部分數據。

遍及6個省市12個縣市,行程2萬多公里,詢問相關人員144人次,製作筆錄172份共40餘萬字,同步錄音錄像共210餘小時,調取書證總共70份,諮詢8名省內外專家。

本案時間久,涉及人員多,審查工作的複雜程度超乎人們的想像,合議庭排除萬難,每天工作10餘小時,對每一個環節都嚴格依法按程序有序推進,在全面細緻審查原審認定的事實、採信的證據、適用的法律和公正的程序等基礎上做出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歷史檢驗的結論,就是為了讓正義看得見、摸得着。

九問「湯蘭蘭案」

每一個疑問都是通往真相的台階。關於「湯蘭蘭案」,各大媒體的報道都不約而同的聚焦到以下幾個問題。本次審查,合議庭也針對各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以及輿論關注的焦點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央視記者實地調查走訪了案發地,對此案的關鍵當事人進行了採訪,疑點也逐一破解。

1、湯蘭蘭是否誣告?

所有原審被告人都聲稱與湯蘭蘭沒有矛盾,也都說不清楚為什麼會被誣告。那麼,湯蘭蘭是否存在誣告的可能呢?合議庭在本次審查過程中查實,偵查機關在當時曾對被害人湯蘭蘭進行過精神鑒定,結論是精神正常。報案時湯蘭蘭只有14歲,現在,10年的時間過去了,記者在徵得湯蘭蘭同意後,對本案最為關鍵的當事人湯蘭蘭進行了電話採訪。

記者:你說你父親在你小的時候多次強姦你,這種事情是真實發生過的嗎?

湯蘭蘭:是真實的。

記者:因為你舉報他們犯罪,有11個人被判刑入獄了,你覺得這11個人有被冤枉的嗎?

湯蘭蘭:沒有。

記者:一個都沒有嗎?

湯蘭蘭:沒有,我敢為我的話負法律責任。

湯蘭蘭在採訪中告訴記者,對於發生在童年時的這些經歷,湯蘭蘭說她一直在強迫自己忘記,但是直到現在,她依然記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湯蘭蘭從14周歲報案起,直至本次審查,均堅稱沒有誣告陷害各被告人,陳述的事實也基本穩定一致,我們也尋找不到湯蘭蘭誣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動機,因此現有證據證實湯蘭蘭沒有誣告陷害各被告人。

2、湯蘭蘭乾爸、乾媽是否誣陷?

原審被告人都認為,年幼的湯蘭蘭這樣做是受人指使的,他們認為最可疑的幕後指使者就是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和乾媽李忠雲。

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她(湯蘭蘭)說她一回家他父親就跟她在一起睡覺。

雖然王鳳朝、李忠雲夫婦對湯蘭蘭說的話將信將疑,但孩子身上出現的異常癥狀引起了他們的注意。

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這孩子你知道病到啥程度,就手別碰,拿木梳一梳頭就梳破皮了,完了就開始冒水,冒水就開始爛。

20多天後,萬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來到龍鎮中學再次要接湯蘭蘭回家,受到驚嚇的湯蘭蘭向自己的班主任求助。這一次,受到驚嚇的湯蘭蘭,在王鳳朝、李忠雲夫婦的陪同下,向龍鎮警方報了案。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通過我們調查,詢問湯蘭蘭,詢問王鳳朝、李忠雲,均證實沒有這個事情,而且王鳳朝、李忠雲也沒有指使湯蘭蘭誣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動機。

3、湯蘭蘭是否索要錢款?

2008年11月,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湯蘭蘭同村的表姑劉桂英向警方提供了一段電話錄音,她說湯蘭蘭以她的丈夫和弟弟將其強姦為由,向她索要一萬元錢。

湯蘭蘭和湯蘭蘭表姑劉桂英的錄音:

湯蘭蘭:3年,3年就行,我不是現在上初中,你給我掏3年就行。

湯蘭蘭表姑劉桂英:我憑啥要給你掏3000吶?我問你老姑父了,你老姑父說根本沒這回事。

湯蘭蘭:他給我禍害了,我跟你說沒有用了。你要是不承認,明天他就進去。

今年年初,這段錄音被媒體在網上公開,引發了公眾對這起案件真實性的猜測,記者向湯蘭蘭求證了這段電話錄音。

記者:報案之後你給劉桂英打過電話嗎?

湯蘭蘭:打過。

記者:你跟她提出過要錢的事嗎?

湯蘭蘭:對。

記者:找她要錢的原因是什麼呢?

湯蘭蘭:主要是因為學業。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現在我們能確定一點就是這個電話,這個事實是存在的,但不能因為被害人打了這個電話,就否認了她其它指控犯罪的真實性,它倆之間實際上是沒有必然聯繫的。

4、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湯蘭蘭案最終定罪的關鍵證據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審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9人供認了犯罪。現在,9名原審被告人對於當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認,共同的申訴理由是:遭到刑訊逼供、引供和誘供,屈打成招。

排除刑訊逼供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全程錄音錄像,警方表示沒有此類證據來為自己證明。案件一審過程中,四名偵查員曾出庭接受質證,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了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認犯罪的時間,抓捕當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軍。

合議庭通過審查抓捕當天的訊問筆錄,發現包括湯蘭蘭父親湯繼海和母親萬秀玲在內,共有6人在到案後的第一次審訊中就供認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筆錄中,記錄著大量實施強姦犯罪的細節和一些對話,部分內容與受害人的陳述能夠對應,如果沒有實施過犯罪,那這樣的口供是怎樣形成的呢?

原審被告人於東軍:都是(警察)打的,(警察)他拿着筆錄,後來他念那個小女孩的陳述,我就按照他念的說。

本次審查,合議庭逐一比對了11名原審被告人的所有審訊筆錄,發現在每個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後所說的內容都存在差異。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如果說是偵查人員說一句,他們學一句,偵查人員再寫一句,不可能存在這樣差異,更重要的是,有些情節是被害人報案之後沒陳述的。

合議庭通過對各原審被告人入所體檢記錄等證據的綜合調查,審查結論是沒有證據證實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引供、誘供所得。

5、湯繼海牙齒是打掉的嗎?

在湯繼海的申訴理由中,堅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在庭審時他曾出示一顆牙齒作為物證。

湯蘭蘭父親湯繼海:上來就是拳打腳踢,把我牙打掉了。

記者:牙是怎麼打掉的,誰打的?

湯蘭蘭父親湯繼海:現在我是記不清是誰打掉的,就兩個人打我了。

而辦案民警則表示:牙齒的問題根本不存在,當時的審訊是合理合法的。

本次審查中,湯繼海向合議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齒共有兩顆,分別是左右後槽牙。2018年6月,湯繼海被帶到北安市五官醫院進行了口腔檢查。

經過拍片檢查,結論是湯繼海共有四顆牙齒脫落,沒有牙齒殘根,上下頜骨沒有骨折線。湯繼海第一次審訊後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議庭對入所體檢表進行了提取,記錄是沒有外傷,審查結論是沒有證據證實湯繼海出示的牙齒是被打掉的。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牙齒)顆數發生變化了,我們第二次詢問時,它位置又變了,到五官醫院進行檢查,湯繼海對牙醫的表述是記不清被打掉牙齒顆數和位置,所以我們認為湯繼海對打掉顆數和位置,前後供述是矛盾的。

6、萬秀玲是否「跳樓」?

在本案第一次庭審時,萬秀玲當庭提出,因為遭到警察的刑訊逼供,自己曾在五大連池看守所羈押期間跳樓。

在五大連池看守所,記者了解到:當天,在警方提審萬秀玲從這裏經過時,萬秀玲翻越樓梯扶手跳了下去。在那次提審的前一天,萬秀玲向警方提出了一個要求。

湯蘭蘭母親萬秀玲:我說你提審我行,我有個要求,我說你讓我女兒來,我就當面跟我女兒對質,媽有沒有干這種缺德的事,孩子當你面說我真幹了,那我就承認。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她得知湯蘭蘭拒絕見面後,趁偵查員不注意翻越樓梯扶手,本次審查她也做了相同的陳述,萬秀玲在庭審中說因為刑訊逼供打得受不了跳樓,這個說法是違背實際情況的,應該是她在撒謊。

7、湯蘭蘭的爺爺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連池市看守所內羈押了40多天湯蘭蘭的爺爺湯瑞景突然死亡,這也成了公眾關注此案的重大焦點之一。法醫在對湯瑞景進行屍檢後,將各器官檢材進行病理檢驗,根據病理檢驗報告,確認湯瑞景系患肺組織低分化鱗狀細胞癌伴壞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於肺癌。

屍檢過程中,法醫還發現湯瑞景的身上有四處體表傷,分別是頭枕部有一處陳舊性出血,右臂上有三處新鮮出血。四處外傷形成的時間和警方審訊的時間是否有關聯呢?病理檢查報告確認頭枕部陳舊性出血形成於死亡前三到五天,右臂三處新鮮出血,形成於死亡當日。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湯瑞景最後一次審訊,是在死亡前七天,顯然四處外傷與審訊是無關的,不是審訊時形成的,而湯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顯然也跟他們所說的刑訊逼供沒有關係,我們結論就是湯瑞景的死亡以及他身上四處外傷,均非刑訊逼供所致。

8、真假B超單?

本案偵查過程中出現了兩張B超單,同一日期,同一次檢查,同一名醫生簽字,只有結論是不同的,一張顯示湯蘭蘭懷孕,一張顯示沒有懷孕,兩張B超單,顯然有一張是偽造的。

案發後,偵查員找到湯蘭蘭核實上述情況,湯蘭蘭否認自己懷過孕,但證實李忠雲領她去醫院看過病,偵查員從醫院提取到了這次檢查的原始檢查單據,檢查結論是沒有懷孕。顯然,檢查結果為懷孕的報告單是偽造的。偵查卷宗記錄,這張偽造的報告單是警方在萬秀玲的衣服口袋裡提取到的,取證時在場的見證人有兩個,一個是萬秀玲的妹妹,一個是興龍山村支部書記秦懷玉。

萬秀玲在原審過程中一直承認從李忠雲手裡拿走了一張B超單,本次審查過程中,當合議庭法官找到萬秀玲核實B超單時,她否認自己曾拿走過B超單。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由於萬秀玲否認拿過報告單,我們現在查不清這個報告單是誰變造的,也查不清變造報告單的目的,但是我們認為報告單是誰變造的,以及變造的目的,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

9、是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多名原審被告人在申訴中提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例如:認定的案發時間模糊,案發地點模糊。

合議庭審查認為,被害人從第一次被性侵到十四周歲報案,時間跨度長達八年,因為時間久遠,前後陳述中出現細節差異,符合記憶特點,這種差異不等於矛盾,不影響基本事實的準確。

原審認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實,犯罪的地點都是在湯繼海家,而且犯罪過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黃色錄像的細節。申訴人提出,湯繼海家的影碟機購買於2004年,並且有收據為證,而原審認定的多人犯罪有兩起是發生在2003年,影碟機從何而來呢?

記者對此詢問了合議庭,被告知:本次審查由於時間久遠,2003年涉案影碟機的來源已經無法查清。原審認定的觀看黃色錄像事實,到底有沒有呢?

記者:你在你自己家裡的時候看過黃色錄像嗎?

湯蘭蘭父親 湯繼海:沒有,沒看過。

記者:你和湯繼海一起在他們家看過錄像么?

湯蘭蘭同村村民 王占軍:嗯,看過。

記者:一起看過黃色錄像嗎?

湯蘭蘭同村村民 王占軍:看過。

各原審被告人現在對是否看過黃色錄像說法不一,合議庭綜合各類證據審查認定,偵查機關沒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機的來源,也沒有對涉案光碟進行鑒定,存在取證、鑒定不到位的問題,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和多名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認定案發時觀看黃色錄像的事實。強姦犯罪不易取證,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證更難,本案原審認定的8起犯罪事實中,有5起是多人同時對湯蘭蘭實施性侵,除了劉萬有和劉長海始終是「零口供」,其他原審被告人都供認了犯罪經過。

在近6個月的審查中,合議庭核查了全部涉案證據,對各類定案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進行了多次論證,最終形成結論。

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通過我們的審查,對申訴人逐條申訴理由審查,我們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認定各被告人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量刑也是適當的。

案件背後的反思

這是一起罕見離奇的案件,這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隱秘性強、取證困難,專家認為對於此類案件要做到依法辦理、公平公正,關鍵就在於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湯蘭蘭案進入公眾視野並成為輿論熱點,主要是源於網絡上「尋找湯蘭蘭」的報道,湯蘭蘭的戶籍資料等隱私也在網上被公開。採訪中,湯蘭蘭說網絡上的這些報道與議論,讓她在時隔十年之後再次感受到了恐懼。

在採訪的最後,湯蘭蘭說曾經的傷痛已經難以撫平,她只希望以後的日子能一個人安靜地生活,不被尋找、不被干擾。

黑龍江高院為期5個多月的調查和複查,既還原了真相,也給公眾一個交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新時代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

我們有理由相信,人民群眾收穫的不僅僅是對個案的認同與信任的獲得感,更會增強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與支持。

而關於「湯蘭蘭案」,最後我們想說的是: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各申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申訴人分別對未成年少女強姦、強迫賣淫、嫖宿,情節惡劣、後果嚴重。

原審判決依法對各申訴人定罪並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各申訴人的各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

來源:黑龍江省高院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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