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近日,有顧客在就餐時發現,店家涉嫌違規將中藥材紅蔘添加入湯品中,故向食葯部門舉報。食葯部門檢查後發現,店家所謂添加的「紅蔘」,其實是紅糖水煮鮮人蔘。因店家使用的是食葯同源的人蔘,食葯部門作出撤案決定,周先生對此不服並訴至法院。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食葯部門作出撤案決定的證據不足,故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食葯部門重新作出決定。
案情:發現湯品添加「中藥」 經查竟是紅糖人蔘
周先生在輝佐蔘雞湯(朝外店)就餐時,點了一道名為「紅蔘葯雞湯」的湯品,價格108元。湯內添加有兩根紅蔘,重量約有幾十克。但周先生隨即發現,《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而紅蔘是典型的中藥材。於是,去年3月,周先生將店家舉報至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周先生認為,店家在食材內違法添加了中藥材,而沒有在菜單上註明紅蔘的適用人群和用量說明,而長期大量食用中藥材可能對人體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故希望朝陽區食藥局能依法查處。
接到舉報後,朝陽區食藥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酒店後廚有正在紅糖水中浸泡加工的「紅蔘」。老闆稱,該店售賣的「紅蔘葯雞湯」中使用的紅蔘,是店方通過紅糖水和鮮人蔘在後廚熬制而成的。廚師將人蔘蒸制後放入紅糖水中小火燜煮,再冷卻浸泡1天左右,便製成了「紅蔘」。在該店的內部資料中,「紅蔘」更是直接被稱為「紅糖人蔘」。
隨即,朝陽區食藥局對此案立案調查。經調查,朝陽區食藥局認定,輝佐蔘雞湯作為「紅蔘」加工原料使用的人蔘系人工養殖而成,且養殖年限在5年以下,根據國家標準為食葯同源。因此周先生舉報店家添加中藥材的違法事實不成立,故朝陽區食藥局在2017年8月作出撤案處理決定。
周先生對該決定不服,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複議,但北京市食藥局2017年11月的複議決定仍維持了朝陽區食藥局的撤案決定。於是,周先生起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朝陽區食藥局重新作出被訴決定。
判決:是否構成藥材 沒有足夠證據
經審查,朝陽法院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記載,藥用人蔘、藥用紅蔘加工的原料相同,均為五加科植物人蔘。只是因製作方法的不同,二者產生不同功效,並歸為不同藥品類別。據此,周先生根據食材的性狀舉報店家添加藥材,符合一般消費者的判斷。
店家自述湯品原材料為養殖年限5年以下的鮮人蔘,但朝陽區食藥局僅把調查重點放在店家是否添加了「紅蔘」的問題上,沒有對鮮人蔘本身是否構成藥材進行取證,故朝陽區食藥局仍存在進一步履行職責的空間。
據此,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朝陽區食藥局、北京市食藥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朝陽區食藥局應針對周先生的舉報事項重新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朝陽區食藥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認為,目前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製作涉案雞湯的人蔘為養殖期5年以下的鮮人蔘。根據衞生部公告,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蔘已被批准為新資源食品,即此類人蔘可以食用,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判斷店家的原料是否為藥材「紅蔘」,涉及藥品種類的認定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朝陽區食藥局判定被舉報食材並非藥材「紅蔘」,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故於今年7月1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追訪:中藥有嚴格炮製流程 不得減省變更
目前,涉案店家已將周先生曾消費的「紅蔘葯雞湯」湯品中的「葯」字刪去,且在配料表中標註了原料包括人蔘和紅糖,而非紅蔘。
紅蔘造假的行為,在2016年央視「3·15」晚會上曾被曝光。一些不良商家在炮製紅蔘的過程中會加糖熬制,以增加紅蔘的含糖量,從而增加其重量,節約商家成本。
一位中醫從業者對記者表示,五年以下的人蔘價格很低廉。相比於人蔘,紅蔘的藥效更為溫性。作為中藥材的紅蔘,其炮製流程有嚴格的要求,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工藝原則上不得減省和變更。在常規炮製中,紅蔘確實可以適當加糖浸潤,使得其藥效溫和持久,但「紅糖人蔘」的做法是使用紅糖將人蔘染色,而並非採用中藥炮製工藝製作。
責任編輯: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