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內地萬億級政府購買服務將迎來強監管,明確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財政部一月前發佈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已結束公開徵求意見,現正在整理匯總相關意見。本次徵求意見稿以「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現代財政建設」為目的,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並明確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
財政部2014年曾發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年來,我國政府購買服務規模不斷擴大、購買領域也不斷拓展。財政部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約3.1萬億元的政府採購中,服務類採購約為1萬億元。
伴隨規模的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據了解,購買內容泛化是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業內指出,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違規行為具體的表現形式包括: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等。
事實上,此前,在2017年5月,財政部就已經印發《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嚴禁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進行工程建設。在財政部今年7月17日披露的四地違規舉債問責情況中,就包括了安徽省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過虛構政府購買服務交易違法違規舉債。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的一大亮點就是以負面清單形式,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
具體來看,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負面清單包括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違法違規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聘用等事項;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顯高於通過市場提供的服務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等八項。
「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是對原暫行辦法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提升。徵求意見稿共十章59條,相比暫行辦法的七章39條,內容更加豐富完備。」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澤彩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原暫行辦法中僅提出了關於禁止購買內容的原則要求,沒有明確禁止購買的具體內容。實踐當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存在泛化傾向,一些地方出現政府部門「超範圍」購買服務問題,本該需要政府部門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給社會力量去做。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或用工,背離了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初衷,也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因此,在此背景下,亟待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管理,明確負面清單。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績效管理單獨設立一章。
業內認為,將績效評價貫穿於政府購買全過程在當前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王澤彩指出,對於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而言,意味着在績效方面需更重視、更投入。在他看來,下一步,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指標將更明確,績效評價更加強調數字化,績效評價的次數更多。
7月6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要針對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存在的問題,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購買服務行為的經濟性、規範性、效率性、公平性開展評價,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提升財政資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務管理水平。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關鍵在於,如何以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為出發點,引入市場和社會力量,將這種新的方式用好。規範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是下一步的重要方向。
他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就是要在監管層面建立體制機制,謹防成為政府謀取其他目標的工具,這也是一個要解決的問題。操作層面,比如說政府購買專家諮詢,什麼標準、什麼類型、什麼事項,購買之後,服務提供方的責任是什麼,如何做出績效評價等,都需要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定,來界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
責任編輯:劉雲